10月25日,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进..
中工网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法制办获悉,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在燃煤总量控制和燃煤的生产、加工、购销、使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提出燃煤经销单位、工业企业、供热单位(包括自供热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载明的燃煤质量条款或者检测报告不符合燃煤质量标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对城市燃煤消费实行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的中长期规划,确定近期和长期的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
《条例(草案)》提出,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和使用单位是燃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建立燃煤质量保证制度和燃煤质量管理档案。禁止在生产、销售的燃煤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燃煤经销单位未签订载明燃煤质量要求的燃煤购销合同或者未按照规定抄送燃煤购销合同和煤质检测报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燃煤经销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载明的燃煤质量条款或者检测报告不符合燃煤质量标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的燃煤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收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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