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农民工对工伤康复缺乏了解,工伤康复的非强制性地位致其难以落实
【财新网】(记者 兰方)2009年11月底,15岁的安徽人小邓在印刷厂打工时,被失控的裁纸机切去七根手指。据专业人士介绍,如果他能够及时接受康复治疗,一只手上只要大拇指和其他任何一个对指存在,这只手至少能保留50%的功能。
然而,尽管《工伤保险条例》已对工伤康复做出了规定,但像小邓这样的农民工,对工伤康复知之甚少。没能接受康复治疗的小邓,现在连吃饭都需要妈妈的帮助。
2010年12月29日,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一份《农民工工伤康复和再就业调查报告》(下称《报告》)。通过对73个伤残工人的个案进行调研分析,《报告》发现,伤残的工人在30~45岁之间的人数最多,基本上都是家庭的支柱,需要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影响。
按照《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的规定,50%的伤残工人都可以进入康复治疗计划;然而接受调研的工人中,仅有23人表示有过康复性治疗,但具体而言,都不是专业的康复治疗,不过是到医院复诊、按医嘱吃药等,仅有6人表示在医院按照医生要求进行恢复性锻炼。《报告》称,农民工接受康复治疗的比例不足10%。
“没有进行工伤康复或是错过了康复的最好时机,是造成很多工伤职工不残变残、小残变大残的首要原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钢曾如是表示。
事实上,工伤康复在中国并非新鲜事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解释,工伤康复包含了工伤医疗康复、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还包括采取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技术和方法,促进伤残职工尽快重返工作岗位、重新融入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7年4月及2008年3月,人社部相继颁行《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也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制度规范。
不过,工伤康复并非工伤程序的必经阶段,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对工伤康复的不了解成为农民工错过工伤康复的重要原因。《报告》显示,59%的伤残工人从来没有听说过工伤康复,41%的工人即使知道,也不清楚具体内容,认为康复就是手术后吃些药。
这些原本可以通过康复治疗避免伤残或降低伤残等级的工人,最终落下终身残疾,很难实现“再就业”。尤其他们普遍从事重体力、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因工而伤残后,他们难以继续从事体力活,且在找工作的过程中还面临歧视,即使找到工作,收入水平也大幅下降。
即便如此,仍有62%的伤残工人表示要继续在城市打工,“因为回老家的话,找到合适工作的机会更少。”《报告》因而提出,城市管理者不得不考虑如何安置伤残农民工,如何为其提供优惠的再就业政策。
事实上,对大多数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的工人而言,工伤康复只是奢望。《报告》调研的伤残工人中,仅有6人有劳动合同,其中也仅有4人有工伤保险。也就是说,调研中93%的工人在遭遇工伤时,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随后再通过复杂漫长的仲裁、诉讼程序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都面临着“要钱”还是“要康复”的两难选择。
按照规定,没有工伤保险的工人亦可进行工伤康复,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而《报告》显示,99%的用人单位都不会主动为工人申请工伤康复。在这种情况下,工人需要先行垫付康复费用,之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
然而,工伤康复通行原则是“先康复治疗、后评残补偿”。当前工伤维权程序本来就十分漫长,工伤康复又需要在鉴定补偿之前进行,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一年,如果再因为康复治疗而迟迟拿不到工伤待遇,很多农民工都难以接受。
此外,在进行治疗康复后,工伤工人的身体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可能会低于康复前的状况,因而导致补偿费用减少。一些工伤工人为了眼前利益,宁可要“高补偿”而放弃康复。
因而,《报告》建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康复诊疗规范》中应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康复费用的机制,同时采取“先评残后康复”的模式,缩短工人维权时间并解除工人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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