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本报评论员 李思辉
年终岁末,很多地方又启动清欠行动,帮农民工讨薪。媒体报道,阳新县一家公司的老板,拖欠30万元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刑拘。又报道,河南省高院受理大量农民工工资案,发现有些农民工因没拿到钱,回不了家,只能到菜市场捡菜叶吃。
多少年了,每到这个时节,各种有关讨薪的悲情都会如期袭来,叫人无比痛心,却又甩脱不开。为什么一些农民工兄弟“最害怕过年”?他们害怕的不是过年,而是年底求爹爹告奶奶也拿不到工钱,没法回应妻儿的期盼,没法打点年货,甚至买张车票都感到为难。讨薪,讨薪,一个“讨”字蕴含了多少悲情!付出劳动拿到报酬是理所应当之事,何须去求和讨?现实的痛点就在于,“理所应当”有时只是理想,低声下气的求和讨也不见得能奏效。
不能说人们对欠薪不憎恶,终结欠薪的共识早就达成;不能说有关部门不上心,各地治理欠薪的狠话、重话屡见报端;也不能说这些年的治理没有效果,多方面共同努力下,恶意欠薪现象以及因欠薪引发的极端案例有所减少。但这离公众“杜绝欠薪”“终结讨薪”的预期还有很大距离。
讨薪悲情年复一年,问题出在哪儿?缺乏有效的欠薪预防机制,或者说缺乏杜绝欠薪的主动权,恐怕是一个绕不开的症结。很多时候发不发工资、什么时候发工资,主动权掌握在企业的手中,取决于老板的心情、包工头的良心,而仅仅靠这往往是不够的。
面对讨薪之难,一些人呼吁政府严惩无良者,呼吁“以法律兜底”。发现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当然要依法惩治不法,发现一起惩治一起,但这里面有没有疏漏?法律当然要发挥作用,而且要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法律更多的时候还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还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欠薪预防机制,掌握主动权,让追究欠薪者的责任来得更为及时。
有人说,农民工用工零散,监管不易,可越是这样越要推动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以应对形形色色的欠薪伎俩。比如从劳动关系的确立,到薪酬标准的议定,再到薪酬的兑现,都应有范式、有约束、有制衡。一个城市有多少工地,每一个工程是一种怎样的承包转包关系,每一个公司名下有多少施工队、有多少农民工,他们叫什么、怎么联系等等,不能是本糊涂账;每个用工单位是不是都交齐了工资发放保证金,是不是落实了农民工工资垫付的规定,工资结算周期如何,出了问题追究谁等等,有关部门必须有效掌握、动态监管。如此才能掌握预防和控制恶意欠薪的主动权,而不是等到年底欠薪事件集中爆发,产生危害之后,才东突西奔地去擦屁股。
“到2020年,农民工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需要我们用扎实而有效的行动去完成。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欠薪预防机制,掌握杜绝欠薪的主动权,避免讨薪的悲情年复一年,才能让农民工兄弟不再害怕过年,不再屹立寒冬苦苦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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