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之一。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2011年5月1日以来审理的39件该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就有关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的几大常见认识误区进行了重点提示。
误区一:酒量大的人只要不醉就没事
吴某原系某国企高管,平时应酬较多,自诩酒量很大。2011年5月11日1时许,吴某饮用半斤白酒后觉得继续开车丝毫没有影响,遂驾车上路行驶,路上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4.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后吴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人的酒量大小取决于人体内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的多少,而非酒量大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会比酒量小的人少。大量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会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觉不到醉,也可能在测试后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
误区二:保健品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算危险驾驶
陈某于2011年11月26日中午饮用了含有酒精成分为40%的舒筋活络液200毫升。当日23时许,陈某驾车行驶至海淀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办公楼前时撞上护栏,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后陈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六天,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有人认为,危险驾驶犯罪的设立是为了打击醉酒后驾车,除喝酒之外的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实际上,危险驾驶入刑是为了保障驾驶员与路人的安全,不论人体是否以饮酒形式摄入酒精,终归会影响驾驶安全,产生危险驾驶犯罪的法益侵害。
误区三:酒后移车即停不构成犯罪
2014年5月13日21时许,蒋某饮酒后在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爆米花停车场因代驾费问题与代驾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后其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离开,汽车刚移动即停下。群众报警后,蒋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日23时44分,医务人员抽取蒋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后蒋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一般人可能会认为,司机既然在车启动的瞬间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车避免危害驾驶安全,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只要饮酒后驾车,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都已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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