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进..
某公司欲与长期病休职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9条第7项规定: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那么,该公司在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其超过病休6个月的时间,是否计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呢?
评析:《修正草案》中对于病假超过6个月不计算为本单位工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制实施前,在很多企业被贯彻实施。但是,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工龄与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已经予以区分,而工作年限又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3到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情形下还可以延长,《劳动法》又加强了对医疗期劳动者的保护,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即使休病假超过6个月,只要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应当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应包括在经济补偿计算年限内。 (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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