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用生命加班 工会有权说不
专家:应通过集体合同约定基本收入,防止企业诱导职工“主动加班”
2015年12月13日,腾讯技术研发中心语音引擎组副组长李俊明在陪怀孕的妻子散步时猝死。知情者爆料,李俊明的死是因长期加班过劳导致。
2015年4月,网上爆出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猝死在公司租住的旅店马桶上。其妻称,张斌经常加班到破晓,第二天上午又接着照常上班。其妻认为,丈夫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近日一项调查显示,60%的受访者表示单位在未与自己协商的情况下,每天加班时间超过两小时。对于这种过度加班,法律能否为职工撑起保护伞呢?为此,本报记者近日进行了相关采访。
过度加班
法律给保障部门监察权
“公司要求我们加班是强制性的,不加不行。”张莉是一家服饰公司驻商场的促销员,入职已经10年。她递给记者一份单位于2007年12月19日签发的《市场卖场管理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从本月23日起至春节(2月6日)期间不准请假,如有员工私自休息,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有事给王经理打电话,任何人无权批准店员休息。
张莉说:“从那一年开始,每年12月中旬至春节都不准请假,否则罚款。规定还要求我们在旺季时每逢周六日必须加班,每班至少加2小时以上。若发现未加班,当时处罚50元,店长追罚50元。可我们这么拼命地加班,公司从没足额发放过加班费。”
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法学博士沈建峰介绍,控制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是劳动立法一开始就关注的问题。我国规定日工时8小时、周工时40小时,以及加班的最长时间限制和程序规则,就是在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避免其身心透支。
沈建峰告诉记者,为了保障上述规则落实,现行法主要采取了三方面措施:其一,将遵守工作时间规则纳入到行政机关监管之下,即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属于劳动监察的监察对象,比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其二,工会可以要求企业纠正违反加班规则的行为;其三,苛以加班和加点较高的加班工资。比如《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时工作时,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要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200%、300%的工资报酬。法律如此规定,就是希望通过经济手段避免用人单位过度安排职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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