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进..
何某受李某的雇佣,长期在李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李某向他支付工资。2013年6月,何某在工地上盖库房时,不慎从五米多高的彩钢棚上掉下摔伤,导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而该库房的业主及建设方是王某。
此后,因李某、王某都不予承担任何赔偿,何某将二人诉至大兴法院,要求判令李某、王某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八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某在涉案工程施工中提供劳务,被告王某作为彩钢房的建设方,将该工程发包给李某,李某为原告发放工资,故被告李某属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因此,对于何某的合理损失,被告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王某作为工程的建设方,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王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十七万余元。
法官提醒:作为建设方,要按照法律规定发包工程,不能贪图便宜将工程给包工头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更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农民工,也要尽可能的加入正规劳务作业公司,接受安全施工培训。 (大兴区人民法院 马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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