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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与员工签协议是否有效

2015-12-31 00:43:19中工网[标签:作者]我要评论(0条)

  前段时间, 我所在的一家工厂为完成一批客单,要求工人们加班加点,考虑到酬劳丰厚,我自愿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每天工作12小时的协议,没过几天,我的家中突然有急事需要外出,故无法履行这个协议。但协议还约定,如果员工违反协议的预定,不仅之前所做的工作不给予报酬,还需承担赔偿。请问,这份工厂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说法: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1、在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和保养的;3、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这三类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由此可见,加班加点的条件及时间法律均作了硬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得违反,即使双方自愿,也是不合法的,本案中,所签订的协议则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没有约束力。(张家湾司法所 党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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