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劳动维权十大案例评析
12月28日,“2015年北京劳动维权十大案例”新鲜出炉。这十大案例,是在2015年全市各级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的近2.4万件案件中,经过基层筛选初荐,最后由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与《劳动午报》共同评选出10大案例。为了让广大职工读者更好地了解劳动维权知识,记者特请这十大案件的承办人赵紫安、王凌涵、李堃、葛磊、曹智勇、周枫、褚军花、安慧敏、鲁晶晶、杨雪峰等,对案件进行了评析。
市总工会法服中心的杨雪峰(左一),为职工出庭辩护前准备证据材料。
法援律师黄帅(左一)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
法援律师董梅(右一)为农民工进行维权。
1 工会主席遭辞退法援为其索赔229万元
推荐单位:
朝阳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岳某是某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区域销售总监。2011年9月,经民主选举成为北京分公司的工会主席,任职期为5年。2014年6月23日,单位以不胜工作为由将他辞退。
岳某认为单位在管理中有悖《劳动法》规定,他代表工会与公司沟通时产生矛盾,领导对其打击报复,把可以放到北京的项目放到了上海,造成业绩下滑,随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他不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岳某以工会主席的身份申请法律援助,工会指派赵紫安律师担任此案的委托代理人。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单位继续履行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二审维持原判。后经法援律师与公司高层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向岳某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共计229万元。
案件评析:
《工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应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法援律师据此制定了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认定基础,综合考虑维护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诉讼方案。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工会主席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既未告知岳某本人,也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调岗或者培训,且未经年底考核,就在2014年6月强行终止了劳动合同。
同时,单位作为对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未出示相关证据,所以公司与岳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采纳了工会法援律师的意见,作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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