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天津有关部门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将贯彻落实《通知》中提出的要求,将去年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台的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扶持就业四项政策延至2010年底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等。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三部门要求各地将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扶持政策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
《通知》指出,扶持政策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09年未享受优惠政策可纳入2010年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通知》还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具体认定和审批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评 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