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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2021-09-30 01:07:48周口市农业农村局佚名我要评论(0条)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什么是“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一亩(667平方米)的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134平方米),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半(167平方米)。

  4.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河南省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参考农业农村部《宅基地相关政策汇编》要求,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而无宅基地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6.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省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规定要求。

  8.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不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9.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0.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化解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原文链接:http://nyncj.zhoukou.gov.cn/Home/News?Id=10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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