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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619号

2010-11-23 14:45:36我要评论(0条)

 

近期,尼日利亚、埃及、印度、尼日尔、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法国等国家相继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在其境内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伊拉克紧急报告在其境内发生H5亚型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日利亚、埃及、伊拉克、印度、尼日尔、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法国等国家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这些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110日(含110日)后启运的来自尼日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117日(含117日)后启运的来自埃及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118日(含118日)后启运的来自伊拉克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127日(含127日)后启运的来自印度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213日(含213日)后启运的来自尼日尔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216日(含216日)后启运的来自阿尔巴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222日(含222日)后启运的来自阿塞拜疆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223日(含223日)后启运的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2006110日前启运的来自尼日利亚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117日前启运的来自埃及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118日前启运的来自伊拉克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127日前启运的来自印度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213日前启运的来自尼日尔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216日前启运的来自阿尔巴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222日前启运的来自阿塞拜疆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223日前启运的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四、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上述国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六、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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