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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1970-01-01 08:33:30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我要评论(0条)

  本报讯  近日,经海南省政府批准,该省决定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力争在年底前将绩效工资全部兑现。


  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将清理规范,事业单位领导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的1.5—3倍之间。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妇女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予以保留,按原方式予以发放外,其他原有津贴一律取消。

  为确保今年绩效工资政策落实到位,海南省将在中央补助基础上,再拿出3.07亿元补助市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按照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的95%确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按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标准确定,该省对市县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托低标准为7636元。对市县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托低水平为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人员托低水平,即在职人员为7636元,退休人员为4823元,财政差额供养在职人员按照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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