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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没有女职工为由拒缴生育保险费

2010-12-31 17:18:53我要评论(0条)

  沂水县某机械厂今年初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在缴费时提出只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理由是他们厂里没有女职工,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这一要求被社保机构当场拒绝,并责令该企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当前,在社会保险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像机械厂这样的企业在参加社会保险时挑三拣四,对有利可图的险种就参加,于己无利的就拒绝,推卸自己的社会责任。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国家和社会帮助及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推行的社会保险的一个主要险种,目的在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同时均衡企业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生育保险和其他险种一样实行社会统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其排除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一个企业没有女职工,不代表其他企业没有,今天这个企业没有女职工也不等于以后永远没有,即使企业不理解,也应服从国家法律规定。《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所以,企业以没有女职工为由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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