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农民工网!
当前位置: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1〕17号

2021-08-21 03:52:16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佚名我要评论(0条)

  

  

  

  当事人:广西铭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卫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05846E,住所:********,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0年7月10日,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20〕12号)文件要求,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广西铭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抽检了农药产品草铵膦{包装标称:商标:桔帮帮,总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225,执行批准号:HG/T5129-201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23,生产日期(批号)2020/06/28,剂型:水剂,净含量:5kg,生产企业名称:广西桂林瑞合农药有限公司},并对该农药产品样品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2020年10月14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10月22日执法人员向广西铭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采集该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草铵膦农药产品发货单等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过程中现场拍照取证。11月6日本机关向草铵膦农药生产厂家,即广西桂林瑞合农药有限公司去函确认抽查结果。11月13日本机关批准对广西铭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11月16日、24日及2021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卫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涉案农药的销售凭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基地使用农药凭证。2021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广西铭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涉案农药的供货商南宁市金汇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调查涉案农药产品来源。3月15日及16日对南宁市金汇成农资有限公司供述的涉案农药的供货商广西南宁银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进一步调查涉案农药产品来源。3月17日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产品的供货商广西南宁银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货业务员(秦振涛)进行调查,经与其通话后拒绝配合本机关调查,导致涉案物品来源调查线索中断。3月22日对“桔帮帮”商标注册公司广西硕普生植保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产品草铵膦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在案件调查中,涉案农药产品草铵膦标签上的生产厂家,即广西桂林瑞合农药有限公司否认该农药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桔帮帮”不是其公司注册的商标,并提供该公司生产的草铵膦农药产品标签、照片以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产品供货商及送货员进行调查,供货商及送货员均未能提供涉案农药的台账记录及进货凭证,无法证明进货来源。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产品标签上注明的商标“桔帮帮”注册公司进行调查,该注册公司供述未授权给任何公司使用过“桔帮帮”商标。以此判定涉案“桔帮帮”草铵膦农药产品属盗用广西桂林瑞合农药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生产的产品,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草铵膦在抽检时,抽样基数为4桶,检验检测报告出来后,在送达检验检测报告给当事人时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该涉案农药已经没有库存,据当事人供述:草铵膦进货5件(4桶/件),其中1件卖给农户,剩下的用于自家承包的果园,每件的进货价是540元,每件的销售价格是720元,每桶的销售价为180元。当事人供述的进货数量5件与其提供的进货凭据的数量一致,供述的其中1件(4桶)卖给农户,并提供销售凭证,供述的剩下(4件)的农药用于自家果园,并提供果园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基地使用该农药的记录凭证,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判定涉案农药产品货值和违法所得均为720元(4×18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法定代表人卢卫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农药产品草铵膦的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2.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检测报告1份,共3页;3.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药的事实。

  证据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共2页;2.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共7页;3.公司营业员身份证复印件、农药产品照片及现场检查照片3份;4.农药产品发货单1份;5.销售凭证1份;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2份,共6页;7.基地使用该农药的记录凭证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经营涉案农药产品货值以及违法所得。

  证据四:1.《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1份;2.农药生产厂家《关于“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的复函》及附件共6份;3.供货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询问笔录3份及其营业执照等材料15份,共30页;4.“桔帮帮”商标注册公司询问笔录1份及其营业执照等材料4份,共8页。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涉案农药产品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广西铭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草铵膦的违法事实、产品货值和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1〕3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立案时根据检测报告结果定性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重新定性为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桔帮帮”草铵膦农药产品应按照假农药处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货值及违法所得均为720元(4×18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程度较轻,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第三节序号第35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二、罚款6500元;

  以上共罚没款72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6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34556.html
评  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点击刷新验证码
 表  情:
*内  容:

广告服务|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农民工人才库| 农网大全| 栏目帮助| 栏目简介| 网站地图|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