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迦姆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宁金陵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廖庆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KWNKH8E,住所:***************************,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0年7月8日,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20]12号)要求,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金陵镇进行农药执法检查,在广西迦姆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宁金陵经营部(以下简称南宁金陵经营部)检查到如下农药产品:草铵膦[包装标称商标:田大师,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896,生产许可证号:HNP4105813-C3817,执行标准证号:Q/SHHL113-2015,生产日期(批次)2019/08/20,有效期2年,农药剂型:水剂,净含量:1千克/瓶,商标授权公司:广西田大师农资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上海泸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核实该产品库存9瓶并进行产品执法抽检,随后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同时向上海泸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函,经检测该产品不合格,该公司对产品确认回函不是公司的产品。2020年11月23日,根据检测报告结果判定为劣质农药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月6日、2月26日、3月4日,分别对南宁金陵经营部进行多次调查了解,依法对负责人廖庆松进行询问并制作多份《询问笔录》,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农药登记证等相关书证、物证,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价值和进销货情况。2021年3月1日、5日,对该产品标称的“商标授权公司:广西田大师农资有限公司”开展调查,依法对法定代表人梁泉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核实该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情况,以及该公司与上海泸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其公司确认该产品不是本公司的产品。2021年3月3日,根据当事人廖庆松之前笔录供述的送货业务员为“陆大志”,本机关与其取得联系要求配合调查此案,其本人在通话后拒绝配合本机关调查,导致涉案物品来源调查线索中断。2021年3月5日,向河南省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上述产品是否是上海泸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该局核实后回函该产品不是上海泸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
经调查,南宁金陵经营部经营的“田大师”草铵膦,其包装上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896,合法持有人为“上海泸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产品为“泸联草速顿”草铵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其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证据一:1.广西迦姆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宁金陵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KWNKH8E)打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许(桂)45010720110打印件,负责人廖庆松身份证打印件,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二)证据二:1.农药产品草铵膦的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报告;3.广西迦姆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宁金陵经营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负责人廖庆松的《询问笔录》;5.“田大师”草铵膦农药产品图片;6.当事人提供的“田大师”草铵膦产品送货单,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三)证据三:1.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的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896的农药登记数据;2.上海泸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确认回函及产品图片;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办群众投诉的通知;4.河南省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回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896的合法持有人为“上海泸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性。(四)证据四:1.法定代表人梁泉身份证复印件;2.广西田大师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YGE8K(1-1)复印件;3.技术开发(委托)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梁泉《询问笔录》;5.田大师商标注册证。以上证据共同证明田大师商标注册人为广西田大师农资有限公司的真实性。(五)证据五:1.“田大师”草铵膦农药产品图片;2.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的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896的农药登记数据;3.上海泸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确认回函及产品图片;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办群众投诉的通知;5.河南省夏邑县农业农村局产品协助调查函回复及所附企业生产产品图片、调查材料。以上证据共同证明“田大师”草铵膦农药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真实性。
综上证据共同证明了“田大师”草铵膦农药产品属于假冒产品,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行为,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1〕18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经营的“田大师”草铵膦进货1件共12瓶,进货单价430元/件,货值430元;抽样后库存11瓶已全部销售;实际库存0瓶;销售价格为50元/瓶,违法所得550元,该行为属于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货值为:430元,违法所得55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违法程度较轻,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第三节序号第35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并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二、罚款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5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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