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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兽药)罚〔2021〕10号

2021-08-21 03:53:25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佚名我要评论(0条)

  

  

  

  当事人:广西南宁牧瑞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昌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0635565246

  住所:南宁市安吉大道*************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和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宾阳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线索,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8日对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上津市场3号门12栋7、8、9号铺面广西南宁牧瑞农牧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经营门店及仓库内有19个兽药产品没有追溯码查询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经报请市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当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黄昌祥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确认涉案主体资格及兽药的数量。2月2日,执法人员对广西南宁牧瑞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单上显示的客户黄立现进行询问调查,黄立现确认销售单上的情况,但未付款,并提供了另一张销售单及付款凭证。2月3日,执法人员送达证据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给当事人。2月23日,黄昌祥提供与黄立现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及黄立现的谅解书。经核实,黄立现是广西南宁牧瑞农牧有限公司的客户,之前使用涉案同种兽药后出现鸽子死亡,事后该公司给予其他兽药试用,并对养殖损失给予补偿。4月19日,黄昌祥提供相关兽药的销售单,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4月21日,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对4家标称生产企业进行查询,其中“广州南方动物保健药厂”“南宁兽医研究所”及“中国农科院中药研究所”无法查询到企业信息,并给兽药产品上标注有生产企业信息的“郑州农大兽药有限公司”及“广州南方动物保健药厂”邮寄产品确认通知书。4月23日,收到邮政快递退件,无法联系广州南方动物保健药厂。4月26日,郑州农大兽药有限公司回函确认兽药“清瘟败毒散”非该公司生产。4月29日,执法人员对供货商晨浩兽药经营部销售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确认与广西南宁牧瑞农牧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和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一是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打印件;二是法定代表人黄昌祥的《询问笔录》;三是广西南宁牧瑞农牧有限公司销售单打印件等以上三个证据共同证明了广西南宁牧瑞农牧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

  第二组证据:一是2021年1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是广西南宁牧瑞农牧有限公司销售单打印件;三是黄昌祥、黄立现、张利青和赵光强的《询问笔录》等以上三点共同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兽药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一是2021年1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三是生产企业郑州农大兽药有限公司及广州南方动物保健药厂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四是广州南方保健药厂退件以及郑州农大兽药有限公司回函;五是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截图等以上五点共同印证了涉案产品“清瘟败毒散”为假兽药,其他16种兽药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

  第四组证据:一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确认兽药品种及数量;二是广西南宁牧瑞农牧有限公司销售单打印件确认未销售产品货值13544元、已销售兽药的货值为1122元;三是黄立现和张利青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销售单付款记录,确认已销售兽药货值90元等以上三点共同印证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的货值为14756元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一是黄昌祥的《询问笔录》;二是广西南宁牧瑞农牧有限公司销售单打印件确认已销售兽药的货款为764元;三是黄立现和张利青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销售单付款记录,确认已支付兽药的货款为90元等以上三点共同印证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违法所得为854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1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兽药)告〔2021〕8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并当场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第二节序号15“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程度:较重][违法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裁量幅度:处4倍以上(不含本数)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17种涉案兽药产品(1.清瘟败毒散22袋;2.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93袋;3.速杀平溶液200瓶;4.鸽滴净溶液100瓶;5.禽安泰口服液148瓶;6.复方阿莫西林粉19袋;7.盐酸恩诺沙星15包;8.氟苯尼考粉18袋;9.盐酸金霉素46袋;10.聚维酮碘溶液27瓶;11.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39袋;12.泻立停22瓶;13.毒抗30瓶;14.肠毒清8瓶;15.呼爽76瓶;16.肝肾通53瓶;17.胃康灵24瓶)共940(瓶、包、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4元;

  三、处货值金额4.1倍的罚款,即:14756元×4.1=60499.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1353.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34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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