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志明,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95.01.05,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龙腾分公司执业兽医师,住所:广西******,联系电话:********。
当事人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3月18日,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罗先生来电,称其爱人于3月16日晚上将自己的宠物犬送至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安吉万达分公司进行检查治疗,宠物犬于3月17日在该医院死亡,此过程该分公司未给出任何结论且医生无法出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对当事人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表示怀疑。根据罗先生的投诉线索,支队于2021年3月22日派出执法人员到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安吉万达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分公司的手术室里正在进行手术,经勘验发现手术室里有只母猫躺在手术台上,已麻醉,皮肤已切开,子宫和卵巢已暴露出来,卵巢有一止血钳夹住,切口周围皮肤上的血迹已凝结,当时手术室中有当事人和徐晓敏两人,经询问当事人,其本人承认该手术是由其本人完成麻醉并切开皮肤并将卵巢翻出,执法人员到达后就没有继续进行手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该分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未能提供《兽医师执业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注册的动物诊疗机构为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龙腾分公司,但其在注册以外动物诊疗机构(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安吉万达分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其行为属于变更受聘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本案案由由立案时的“王志明涉嫌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改为“王志明涉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2021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及该分公司执业兽医覃惠欣、工作人员刘初蕾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核查当事人兽医执业注册情况和3月16日晚上、3月22日动物诊疗情况,以及诊疗所收取的诊疗费用。经调查,当事人的兽医执业证注册在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龙腾分公司,同时证明两次诊疗活动当事人都在现场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行为和收取诊疗费用的事实。2021年3月30日,对分公司工作人员苏刘榕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主要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和3月16日晚上、3月22日动物诊疗情况,以及诊疗所收取的诊疗费用。2021年3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进一步核实其本人到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安吉万达分公司工作时间及工作情况,当事人供述2021年3月16日晚上詹女士的金毛犬是其本人亲自接诊的,当晚诊疗收取了1692元费用;3月22日执法人员到该分公司检查时手术室中的母猫绝育手术也是由当事人完成麻醉并切开皮肤的,由于手术进行一半时刚好遇到执法人员前来检查,当事人中断手术,考虑到中断手术会影响诊疗活动,后部分手术由该分公司注册执业兽医师覃惠欣医生完成,因此,此次诊疗收取的费用属诊疗机构所有,不计入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2021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覃惠欣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进一步核实当事人兽医执业证注册及两次诊疗收取费用的情况,其供述3月16日晚上其本人不在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安吉万达分公司上班,当天是当事人上班,晚上当事人接诊詹女士的金毛犬时曾经电话咨询过她关于该病例的情况及治疗方案,其在家通过远程出具了该诊疗活动的处方笺。2021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宠物犬主人詹丽英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核实3月16日晚上送犬诊疗相关情况及确认接诊治疗医生和收取费用情况。经核实,当晚接诊治疗的医生就是当事人,收取诊疗费用1692元也是事实。2021年4月19日,对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副经理杨月英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核实当事人调动相关情况。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采集了相关证据资料,查明当事人实际兽医执业证注册在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龙腾分公司,而当事人于2021年2月1日起已正式调入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安吉万达分公司工作,在变更受聘诊疗机构后当事人未重新向西乡塘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兽医执业证注册,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2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以上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打印件各1份;2.当事人的兽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3.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5.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龙腾分公司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打印件、复印件各1份,《兽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2.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龙腾分公司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3.委托书1份;4.人员调动函1份;5.杨月英《询问笔录》1份;6.杨月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的事实。
证据三:1.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安吉万达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7MA5PF01A9T)打印件1份;2.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安吉万达分公司《动物诊疗许可证》(桂南西动诊证第2020005001号)打印件1份;3.罗军、刘初蕾居民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4.当事人、覃惠欣、苏刘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当事人、覃惠欣、苏刘榕、刘初蕾、詹丽英的《询问笔录》共7份;6.现场照片5张;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8.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打印件、复印件各1份,《兽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9.覃惠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兽医师执业证》打印件各1份;10.詹丽英确认当事人照片1份;11.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记录表(2021年3月15-17日)打印件1份;12.安吉万达分院手术协议书打印件1份;13.投诉举报记录单1份;14.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安吉万达分公司处方笺复印件4份;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1.当事人、覃惠欣、苏刘榕、刘初蕾、詹丽英的《询问笔录》共7份;2.瑞鹏南宁安吉万达分院收银小票(从该分院收银机内打印出来、打印时间:2021-03-22-19:05、实付金额:1692.00)1张;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为1692元的真实性。
2021年8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1〕20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规定。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但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再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只需备案即可,即将许可改为备案。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2021年4月29日发布)中的“一、关于执业兽医备案……(二)备案程序……4.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备案。(三)有关要求……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域辖区内从业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依法作出处罚。对于在2个及以上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程序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规定,从5月1日起,取得执法兽医资格的执业兽医只需经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就可在本县域内开展多点执业,对于已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将注册许可改为备案规定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由于当事人是已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已注册的执业兽医,且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动物诊疗机构和其原注册的动物诊疗机构为同一县域两家诊疗机构,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2021年4月29日发布)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同一县域内开展多点执业将注册改为备案允许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适用法律处于新旧适用时期,根据新《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两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文件的规定,当事人需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进行执业兽医备案,如12月31日后未进行相关县域行政区域的执业兽医备案,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将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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