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雷佳远 | 性别 | 男 | 民族 | 壮 | 出生日期 | 1998.10.19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南宁市江南区************ | 联系电话 |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经开区吴圩镇明阳糖厂住宅区附近道路,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粤09-01609拖拉机上路行驶,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整改,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因该车辆涉及其他违规问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等待调查通知,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已排除其他违规问题后,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粤09-01609拖拉机安全措施不全的行为。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之规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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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号农业农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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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冯亮京 | 农成龙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1年9月13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095 | 20010019046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评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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