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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出台派驻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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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宿州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宿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工作考核办法(暂行)》,进一步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全面掌握、科学评价工作成效,推动派驻监督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迈进。

  细化考核内容。《办法》突出派驻机构主责主业,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将考核内容细化为日常监督、案件办理、工作规范化、宣传教育等4个方面24项指标,重点突出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线索移交处置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并设置了加减分项,鼓励派驻(出)机构创新工作举措,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更好发挥“探头”作用。

  明确考核程序。考核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市纪委监委统一组织实施,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坚持全面考核与分类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分析、指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注重区分派驻(出)机构驻在部门不同特点,采取派驻(出)机构自查自评、市纪委监委职能部室综合测评、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动考核工作权责明确、分工具体、便于操作、结果公正。

  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考核“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轮岗交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市纪委监委根据考核情况评选优秀单位并予以表彰,对考核落后或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使年度考核成为激励担当作为、推动履职尽责的制度利器。


原文链接:http://nyncj.ahsz.gov.cn/ztzl/lzjy/189533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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