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农民工网!
当前位置:

国家质检总局 农业部联合公告[2009]第28号

2010-11-23 15:00:56我要评论(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009年第28号

             关于防止美国肯塔基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09年3月31日,美国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报告,肯塔基州的1家商业养鸡场发生H7N9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20000只已全部销毁。为防止美国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肯塔基州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美国肯塔基州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9年3月31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美国肯塔基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3月31日前启运的来自美国肯塔基州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美国的非法入境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评  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点击刷新验证码
 表  情:
*内  容:

广告服务|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农民工人才库| 农网大全| 栏目帮助| 栏目简介| 网站地图|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