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及管理,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14日
无锡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农经〔2018〕14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能够对全市家庭农场发挥示范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县两级联创、逐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采取自愿申报、限额推荐、逐级审核、择优认定的程序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对已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经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规模适度。经营的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粮食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露天经济(园艺)作物面积不低于50亩;设施农业面积不低于20亩;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100亩;生猪年出栏不低于80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160只;肉牛年出栏不低于80头;奶牛存栏不低于80头;肉禽年出栏不低于3万只;蛋禽存栏不低于1万只;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休闲旅游农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40万元。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效益良好。从事农场经营的家庭成员从农场获得的人均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
(三)技术先进。农场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基本配备了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四)运营平稳。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认定时间不少于1年。农场主具有相当于初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生产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有完整信息。有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
(五)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合格证明文件,且近三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六)绿色生态。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第六条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
(一)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实现质量可追溯,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的;
(二)家庭农场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
(三)家庭农场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
(四)农场主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一)名额分配。市农业农村局每年根据全市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总数,并综合各地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无锡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表1),以及家庭农场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农场规模和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内容);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等证明材料;品牌商标证明等材料。
(三)乡镇初核。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将初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四)县级复核。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五)市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各地推荐材料,组织评审小组对各地推荐的市级示范候选农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荣誉牌匾。
第八条 建立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乡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上年度运营情况填报《无锡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表3,以下简称“监测表”),并对填报情况进行核查,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监测表及相关家庭农场进行抽查,并向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抽查结果。
第九条 对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被发现存在下列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收回荣誉牌匾:
(一)在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及使用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连续两年没有按时填报监测表的;
(六)有较为严重的银行信贷失信记录的;
(七)因发生其它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
被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生产的家庭农场,注销示范家庭农场称号、收回荣誉牌匾。
第十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测情况,填报《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表4),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后予以确认,经公示后发文取消其市级示范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市委农办印发的《无锡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锡委农发〔2018〕7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表1
无锡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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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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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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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开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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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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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县级示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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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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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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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 食 □蔬 菜 □园 艺 □畜 牧 □水 产 □种养结合 □休闲旅游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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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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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是否在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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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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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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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人, 其中常年在家庭农场工作的成员数 人
| 常年
雇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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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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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经营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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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万元
| 近两年经营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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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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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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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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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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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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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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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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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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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有无较为严重的银行信贷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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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是否发生过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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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的优先
推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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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诚实守信,所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报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愿意接受被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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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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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经营类型”限勾选意向;
2.此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
表2
无锡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农场名称
| 经营类型
| 所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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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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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4
| |||
5
| |||
说明:表中“经营类型”栏填写“粮食、蔬菜、园艺、畜牧、水产、种养结合、休闲旅游、其他”中的一类。
表3
无锡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 年度)
农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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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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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 ||||
农场开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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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被评为市级
示范时间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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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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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 食 □蔬 菜 □园 艺 □畜 牧 □水 产 □休闲旅游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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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
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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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亩或者减少 亩
| 实际种植面积
|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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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结构
变化情况
|
| 基础设施和
农机装备投资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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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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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场全年总收入 万元,其中农产品销售 万元、对外提供农业生产服务 万元、休闲农业(包括旅游、餐饮) 万元、政府扶持(补助) 万元、其他收入 万元 2. 农场全年经营净收入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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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销售和对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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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销售 公斤、 公斤、 公斤(详细填写农场所销售的主要农产品的名称及数量,如:销售水稻5000公斤、小麦5000公斤、鸡1000只……) 2. 对外提供 等农业生产服务 亩(如耕、种、收、管等),接待采摘、观光、餐饮等农旅体验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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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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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 万元、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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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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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荣誉和
重要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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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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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本表填报的均为家庭农场上一年度情况;
2. 本表“经营范围”可以多选;
3. 本表由家庭农场自报或县乡代报,县级复核后于2月底前统一报市农业农村局。
表4
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家庭农场名称
| 经营类型
| 建议取消的理由
|
1
| |||
2
| |||
3
| |||
4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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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中“经营类型”栏填写“粮食、蔬菜、园艺、畜牧、水产、种养结合、休闲旅游、其他”中的一类。
评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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