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21〕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巩固拓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成果,探索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服务乡村振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宗旨,聚焦影响金融投入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依托“三支柱一市场”农村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支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加强种质资源和黑土地保护,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有力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农村金融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疏通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阻滞环节,凝聚各方资源共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对国家已经部署的改革创新要求,统筹资源率先加快推进。立足关键领域、难点问题,选取重点地区开展新一轮普惠金融改革试验,为解决全局共性问题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有益经验。
——坚持巩固提升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成果,总结既有经验,推广成熟模式。坚持金融科技赋能,充分发挥数字技术作用,积极探索农村数字金融产品、服务、模式、监管创新。
(三)总体目标。“十四五”期间,基本建成供给充分、市场健全、便捷高效、功能齐备、竞争适度、风险可控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模式,农村金融可获得性和便利性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满意度明显提升,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金融与“三农”良性互动发展格局日益彰显,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涉农贷款增速保持较快增长,“十四五”期间,力争涉农贷款余额增加1000亿元以上。
——农业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十四五”期间,力争推动3-5家农业相关企业上市融资。
——农业保险品种进一步丰富,保障水平和覆盖面逐步提升。
——金融机构县域网点布局合理,人员执业水平不断提升。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站实现全省县域全覆盖,全省行政村覆盖率超过70%,重点地区实现村级全覆盖。省市县乡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评估、流转网络化体系全面构建完成。
——金融机构主动减费让利,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切实降低。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担保放大倍数不断提高。
——涉农金融机构深化改革步伐进一步提速,公司治理能力和资产质量不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水平持续提高。
——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广泛开展,信用评级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授信的主要参考指标。
——在重点地区申请开展新一轮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先行先试,围绕产品创新、价值评估、产权交易、信用信息等领域构建形成标准化的制度体系、技术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
二、深化“三支柱一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四)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支柱服务效能。推动“吉农金服”农村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发展,完善服务功能,支持其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就农业保险、社会保障、涉农补贴等大数据资源开展应用,开发面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字化金融服务产品。拓展农村基础金融网络,实现重点地区村级全覆盖,全省县域全覆盖。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站建设质量,利用大数据优化信贷模型,降低涉农主体融资成本,“十四五”期间,利用全省农村基础金融网络发放贷款50亿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物权融资增信支柱丰富服务内涵。鼓励省级物权融资服务公司与业内头部企业开展合作,扩大资本规模,探索线上增信模式,增加融资担保功能。推动省级物权融资服务公司依规履行相应程序后,提供机械化耕作、新型农业科技应用、土壤改良等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拓宽土地经营权处置方式。鼓励省级物权融资服务公司提供物权融资咨询、产品开发、抵质押物权资产处置等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信用信息支柱加速发展。根据涉农主体特点和区域信用状况,分类制定涵盖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信用评价标准。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和人民银行配合下,利用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站网络采集各类涉农主体信息并实行统一入库管理。探索建立可采集、可评价、可更新的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农村信用文化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加大征信助推金融支持“三农”力度,对符合标准的各类经营主体实行“授信上门”,提高贷款获得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快以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心的全省一体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发挥政府主导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作用,实现交易规则、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交割结算、交易鉴证、服务标准“六统一”。规范农村产权流转机制,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及再流转,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加强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农村土地确权、资产资源信息等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互联互通,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股权托管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提供数字化、标准化的综合性交易服务,逐步形成覆盖农林水的大农业产权交易体系和跨部门的协调管理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供给能力
(八)推进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业务下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增强网点服务功能。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增加乡镇服务网点数量。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到县域及乡镇布网设点,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与企业依法合规通过基础金融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业务,提供信贷、保险、期货、理财、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信息服务,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水平。支持省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业务发展,强化信贷担保网络能力建设,为各类涉农主体提供专业化、低成本的融资担保服务。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重点关注国有资产保值、业务风险、代偿率、优质服务等可持续指标以及涉农融资担保政策性业务比重、业务规模、放大倍数、产品创新等政策性指标,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涉农服务能力。(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坚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服务“三农”方向不变,通过民间资本参与、政府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农村信用社改制成为农商行,提高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支持金融机构和符合准入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参与入股服务“三农”的村镇银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补充资本实力,通过细分市场、特色经营、全程风控等措施,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审慎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推进“三农”大数据归集和应用,整合土地确权、涉农补贴、涉农保险、农产品营销以及农民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等相关数据资源,脱敏脱密后推广数据应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利用“三农”大数据信息开发应用服务。鼓励国有大中型银行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大力推进“三农”金融业务数字化转型,提升现代金融科技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推广发展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互联网支付平台等线上渠道建设,健全业务线上申请、受理、办理全流程操作,促进金融服务提速增效。依托“吉企银通”融资平台,搭建涉农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对接板块,提供融资信息登记、信贷产品展示、融资对接互动、信用公示等服务,便捷银企、银社、银农对接效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逐步将集体(个人)林权、集体资产股权、设施设备、畜禽活体等涉农抵质押品纳入登记范围。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订单质押贷款、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个人)林权、农机具、畜禽活体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健全完善抵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完善评估执业规范和评估标准,培育和引入资质高、信誉好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创新开发各类涉农产权抵质押金融产品。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推广创新扶贫过桥贷款以及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金融产品。鼓励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首贷、信用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畜牧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三农”功能
(十三)拓宽农业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上交所、深交所吉林省基地上市孵化器功能,推动农业相关企业开展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培育引导更多的农业相关企业进入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相关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以及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发展,用好债券市场融资工具,鼓励优质农业相关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支持乡村振兴发展。(吉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着力增强基金服务农业产业功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充分利用乡村振兴和现代种业发展等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社会各类资本组建农业产业基金、农业创业基金等,投资粮食、畜禽、牧草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加大黑土地保护和利用、支持农作物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吉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利用期货市场支持农业发展。深化与期货交易所的战略合作,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与培训。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鼓励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利用期货等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支持期货机构开展“保险+期货”业务。支持建立大宗农产品期货配套交割仓库。(吉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农业保险综合保障水平
(十六)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量。用好用足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提高保障程度,降低保险费率,增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抵御风险能力。积极发展农业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部分县域优先试点,将规模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充分保障农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力收益。加大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开展肉鸡、肉牛、中药草、蔬菜、食用菌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进一步完善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探索开展气象指数保险、收入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等业务品种。推广农民住房保险、农机保险和设施农业保险等保险业务。继续对全省脱贫户开展“6+N+1”产业保险,保险费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引入无人机、生物识别、测长估重、电子耳标等技术,改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方式方法,强化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投入成本。支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利用“物联网+”技术,为农业保险提供增值服务。结合农户土地权属证明,充分利用3S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辅助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试点地区优先开展试点工作。优化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和理赔机制,做到“应赔尽赔、足额赔付、快速理赔”。(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快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适时搭建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我省农业保险政策研究、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提供基础支撑。选聘第三方机构开展平台建设和维护工作,不断促进我省农业保险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建设。(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探索农业保险产品和模式创新。鼓励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探索开展“农业保险+”,构建“基本险+附加险、政策险+商业险”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不断推动农业保险由风险保障服务向综合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服务转变。(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推动信用信息数据应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制定实施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政策,依托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结果,对信用评级较高的涉农主体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批流程、执行优惠利率。推动信用信息数据在金融、民政等政府部门的共享和应用,鼓励相关部门在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信用良好的涉农主体一定倾斜,实施城乡一体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农村金融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金融管理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维护良好的金融竞争环境和经营秩序。督促金融机构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涉农主体融资成本。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体系。严厉打击逃废债、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活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动构建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农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整合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信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集财经网站、社交媒体、各类报刊的金融数据,研判金融风险隐患。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与公安、金融部门建立密切合作机制,及时共享金融风险防控信息,提高执法响应速度,保障农村金融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双基联动”建设。支持基层党组织参与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站建设,发挥各自优势,信息互通、服务互动,培养诚实守信、遵规守约习惯,促进培育良好村风,助力共建共治共享城乡基层治理新格局。(省委组织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和县(市)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目标和分工,扎实推进各项相关工作。(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地方金融服务和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市(州)和县(市)金融工作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提升涉农金融服务水平,加强“7+4”金融业态监管力度,健全完善与乡村振兴发展实际需要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和监管能力。(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货币政策引导和差别化监管。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乡村振兴资金投入。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内部考核机制,落实普惠型涉农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界定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加强涉农贷款服务、考核方式创新,用好用足不良贷款核销政策。(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支持和引导作用,通过一奖一补、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乡村振兴。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安排一定额度财政资金,建立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风险补偿及周转机制,对涉农信贷服务产生的风险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给予接续周转。(省财政厅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督导落实。将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纳入年度市(州)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全省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情况的跟踪调度,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指导,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省委农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支持申建普惠金融试验区。选择基础较好、带动作用较强的地区,申建国家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紧扣国家战略部署,围绕涉农金融服务热点难点,大力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为解决全局共性问题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有益经验,成熟后向其他地区逐步推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及试验区市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着力营造良好氛围。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多种媒体平台,开设专版、专栏、专题网站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营造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政策解读:图解《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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