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除部分试点县外,多数未开展规范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急需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指导意见》的制定,将为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2020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从全国层面对各级部门和有关主体的职责提出了要求,对回收体系建设和处理活动进行了规范,并对各级部门和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我省之前没有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未出台与该《管理办法》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出台的《福建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也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意见》,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继续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可行性
《指导意见》根据2018年来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做法,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框架内和《试点方案》的基础上草拟。试点期间,各试点县共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417吨,有效减少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在环境中的残留,证实了《试点方案》在我省的可行性。
此外,我省在起草《指导意见》时,先后征求了省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交通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各试点县农业农村局的意见,还广泛征求了国内主要农药生产企业驻我省代表、省内主要农药批发商、部分农药经营者和省内主要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他们的认可。
三、《指导意见》内容要点
包括制定依据、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等五个部分。
(一)制定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二)指导思想
一是总体思路: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统一回收、集中处理。二是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财政支持、企业运作、农户参与。三是工作机制:部门协调监督、回收点依法回收、回收企业集中贮存运输、资源利用单位规范利用。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5年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60%,到2030年底实现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面回收、合理利用、规范处理。
(四)主要任务
1.回收模式
一是明确回收的范围。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但不包含过期或废弃农药、林业和家用卫生消杀包装物。二是明确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分工。生产者应逐步改进包装以便资源化利用、负责引导经营者和使用者交回;经营者应当设立回收装置、引导使用者交回、建立回收台账;使用者应当通过清洗包装减少农药残留并交回给生产者或经营者。
2.总回收站建设和管理
一是科学选址布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商定若干家农药经营店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固废处理机构作为总回收站。二是明确职责要求。所有农药经营店在经营场所设回收点,由总回收站定期集中回收,回收点和总回收站的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三是依法合规建设、管理总回收站。总回收站要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等要求。
3.转运管理
一是规范运输。要满足防雨淋、防渗漏、防遗撒等要求。二是落实台账。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理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台账要保存2年以上。
4.利用和处理管理
一是科学分类处理。可资源化利用的部分按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处理,不可资源化利用部分通过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二是信息化管理。总回收站、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单位通过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申报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是按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二是加强资金保障,鼓励地方通过奖补、优惠等形式给予支持。三是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和公众监督加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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