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二、政策依据
参照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内农牧法规发〔2020〕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我局牵头,广泛征求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自然资源局、区域经济合作局、供销合作社、税务局、人民银行通辽支行、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及11家农牧业相关企业意见,经市农牧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后,最终形成本《管理办法》。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分4条,核心内容是《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涵义、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申报,分5条,核心内容是规定申报企业符合的条件及标准,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认定程序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问题。
第三章认定,分4条,主要规定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工作频次、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四章运行监测,分5条,规定运行监测原则、每2年开展1次常态化监测评估、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第五章附则,分8条,主要规定在“通辽市农牧局门户网站”发布监测合格和认定的龙头企业名单,并要求龙头企业及申报认定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旗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通辽市农牧局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各相关单位。旗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分级培育龙头企业。
相关链接:关于修订印发《通辽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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