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比利时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禽流感国家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禽鸟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
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71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