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新城疫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禽鸟及其产品。
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联合发布的第201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