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比利时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古典猪瘟国家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猪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之后生产加工的。
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34号中对猪及其产品的相关限制措施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