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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532号

2010-11-23 14:45:41我要评论(0条)

 

 

 

2005719日,法国农业食品、渔业与农村事务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在其大西洋岸卢瓦尔省(Loire-Atlantic department)一家农场发生新城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大西洋岸卢瓦尔省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法国大西洋岸卢瓦尔省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719日后签发的从法国大西洋岸卢瓦尔省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719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法国大西洋岸卢瓦尔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对719日前启运的来自法国大西洋岸卢瓦尔省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新城疫检测,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大西洋岸卢瓦尔省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法国大西洋岸卢瓦尔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法国大西洋岸卢瓦尔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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