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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农业科技教育中心房产出租的批复

2021-02-07 15:41:08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佚名我要评论(0条)

  

   

  省农业科技教育中心:

      你单位《关于公开招租中心原办公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对外出租位于桐城南路21号省农业科技教育中心原办公楼(建筑面积736.7平方米、账面原值49.3万元),出租期限3年。

  二、上述房产出租事项,由你单位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财资〔2017〕139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0〕329号)等有关规定,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三、请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式样)》规定的统一文本,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和厅计财处备案。资产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22 日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nzx/tzgg/55538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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