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进..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对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及金额) | 违法????? 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1 | 梧农(渔)罚〔2021〕2号 | 吴侯亮、粟战勇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 | 吴侯亮 粟战勇 | 吴侯亮45232319811023****1,粟战勇45232819740420**** |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 | 1.没收渔获物4.58千克; 2.没收自制鱼枪4支和潜水保温服两套; 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及《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2021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缴纳罚没款。 |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7日 |
2 | 梧农(农机)罚〔2021〕22号 | 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 郭伟清 | 身份证号码45042119720921**** | 当事人无证驾驶拖拉机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 | 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 二十二条?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机)第五章第一节序号5 的细化标准,违法程度一般。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缴纳罚没款。 |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9日 |
3 | 梧农(农机)罚〔2021〕23号 | 无证驾驶拖拉机 | 宋雨钦 | 45042119680312**** | 当事人无证驾驶拖拉机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 | 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机)第五章第一节序号5 的细化标准,违法程度一般。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缴纳罚没款。 |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3日 |
4 | 梧农(农机)罚〔2021〕24号 | 驾驶未年检拖拉机 | 叶清奇 | 身份证号码45042119641115**** | 当事人驾驶未年检拖拉机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 | 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机)第五章第一节序号7的细化标准,违法程度一般。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缴纳罚没款。 |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3日 |
5 | 梧农(农机)罚〔2021〕25号 | 驾驶未年检拖拉机 | 韦天桃 | 身份证号码45042119820807**** | 当事人驾驶未年检拖拉机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 | 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机)第五章第一节序号7的细化标准,违法程度一般。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缴纳罚没款。 |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3日 |
6 | 梧农(农机)简罚〔2021〕1号 | 无证驾驶未年检拖拉机 | 黎亚汉 | 身份证号码45042119670610**** | 当事人无证驾驶未年检拖拉机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 | 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机)第五章第一节序号5 、7的细化标准,违法程度一般。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缴纳罚没款。 |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5日 |
7 | 梧农(农机)简罚〔2021〕2号 | 驾驶未年检拖拉机 | 钟志新 | 身份证号码45042119590724**** | 当事人驾驶未年检拖拉机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 | 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机)第五章第一节序号7的细化标准,违法程度一般。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缴纳罚没款。 |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5日 |
8 | 梧农(农机)罚〔2021〕26号 | 逾期未年检拖拉机 | 唐亚江 | 身份证号码442829196509015553 | 当事人逾期未年检拖拉机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元) | 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机)第五章第一节序号7的细化标准,违法程度一般。 | 主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缴纳罚没款。 |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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