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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 | 法律顾问或法制审查人员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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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申请办理动物许可(仅限生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农业农村局 | 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不再索取证明材料,部门核验 | 经法律顾问审查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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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病害化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 疫病防控、产品质量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 市农业农村局 | 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不实行告知承诺 现场勘查 | 经法律顾问审查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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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畜禽屠宰厂(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企业环境达标标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 市农业农村局 |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 不实行告知承诺 不提供无法核实 | 经法律顾问审查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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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鉴定申请书 | 个人、法人处理种子质量纠纷 |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第四条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 市农业农村局 | 个人、有合法资质的农业企业法人 | 不实行告知承诺。 通过专家鉴定,现场核实 | 经法律顾问审查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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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绿色食品认定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 | 如实说明生产现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二)资质证明材料;(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市农业农村局 | 符合资质的申报主体 | 不实行告知承诺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提供相关证。 | 经法律顾问审查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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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 | 如实说明生产现状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 市农业农村局 | 符合资质的申报主体 | 不实行告知承诺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 经法律顾问审查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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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 | 如实说明生产现状 | 农业农村部《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三章 产品认定 第十一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条件和生产管理要求的规模生产主体,均可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第十二条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市农业农村局 | 符合资质的申报主体 | 不实行告知承诺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明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 经法律顾问审查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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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j.mas.gov.cn/nyyw/tzgg/2001057821.html
评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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