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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禁用农药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1-09-29 22:52:45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佚名我要评论(0条)

  各县农业农村局,各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开发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切实把禁用农药销售使用问题整改到位,按照全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暨推进农业生态环保工作视频会议部署,根据《安徽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涉农)整改措施清单》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禁用农药专项整治的通知》(皖农植函〔2021〕817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禁用农药专项整治,并在整治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管检查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对全市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统防统治组织实行整治全覆盖,并做好全面宣传、重点承诺等工作。

  二、检查内容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农药安全风险的通知》要求,全面依法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以禁用农药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对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全面整治。

  (一)生产领域。针对我市农药生产企业,了解掌握其持有的全部农药登记证。对国家禁用之前取得硫丹等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检查生产销售记录和仓库,是否仍在生产、存储禁用农药,如有发现,责令立即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非法流入市场;对取得百草枯专供出口登记证的企业,检查其生产销售记录,确保不在国内销售;对取得灭多威、克百威、甲拌磷、磷化铝等限用农药生产登记证的企业,检查生产销售记录,重点查验是否存在网上销售、销售给未取得定点经营许可经营单位等问题。

  (二)经营领域。检查是否存在违法销售禁用农药的行为,检查仓库是否有禁用农药存货,销售限用农药时是否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是否超范围、超剂量或改变施药方法推荐使用农药等违规行为。对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经营户,还要检查其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限用农药等问题。在检查中,对未执行实名制购买制度、农药监管平台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当不完整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照。对发现超范围经营限用农药的,除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外,还要溯源查处供货企业(单位)的违规行为。对发现经营或存储敌草快农药的,要认真查验进货渠道,发现来源不明或添加百草枯嫌疑的,进行抽样检验,并按抽检结果进行查处。

  (三)使用领域。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统防统治组织、蔬菜(重点关注:“三棵菜”即豇豆、韭菜、芹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规模种植户为重点,检查购买、使用农药(生产投入品)记录,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禁用农药(重点关注:硫丹、百草枯等)、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重点关注:氟苯虫酰胺、灭多威、克百威等)、不按照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重点关注:灭蝇胺、阿维菌素、灭多威、多菌灵、腐霉利),是否存在未执行农药(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或使用记录不完整等情况,并对发现问题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三、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县级全域整治、市级调度抽查”的方式进行,对所检查对象按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分类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检查情况、禁用农药知识宣传培训情况、不生产(经营、使用)承诺等。针对有群众反映、有问题前科的重点检查对象,可以采取暗访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

  四、时间安排

  9月10日-10月31日,各县(区)、开发园区完成本辖区专项整治,在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报市农业农村局。

  9月20日-11月10日,市农业农村局每两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一次调度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中央环保督查禁用农药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单位是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担当作为、制定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

  (二)强化宣传发动。我市将于9月13-19日组织开展马鞍山市禁限用农药知识宣传周活动,各地要多渠道、立体化、全方位开展禁限用农药知识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QQ、微信、送科技下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明白纸、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媒体宣传;以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统防统治组织等为重点,在农药生产企业、农资经营门店、农村集贸市场和农药使用大户,张贴悬挂禁限用农药名录、标语、横(条)幅,发放明白纸、宣传手册等方式开展现场宣传;结合禁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媒体、网站等形式曝光通报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示警开展案件警示宣传。各地于10月15日前将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材料、影像资料等)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责任追究。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检查中所发现的禁限用农药生产、经营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调度督导。9月14日前,各地将专项整治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邮箱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每两周对各县(区)、开发园区至少开展一次调度督导。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明确农业综合执法、农药行业管理、农产品质量监管等相关机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诚信档案,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安徽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落实农药实名制购买制度,实现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联系人:袁斌,电话:2366813,邮箱:maszbz@163.com。

  


原文链接:http://nyncj.mas.gov.cn/nyyw/tzgg/2001045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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