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兽药)〔2021〕罚10号
| 福州华诺一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案 | 福福州华诺一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91350111MA32XPGM4X | 赵芬 | 2021年3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181号福州华诺一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181-17号其公司仓库内发现有:1.乙酰甲喹2.盐酸多西环素3.氟苯尼考4.硫酸黏菌素5.磺胺间甲氧嘧啶钠6.盐酸恩诺沙星7.阿苯达唑8.氟笨尼考9.盐酸金霉素等兽药原料药。执法人员当场予以证据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赵汝世全程在场,对保存的物品品种及数量无异议并签字确认。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赵汝世进行调查询问,其供认以上兽药原料药部分有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执法人员在该公司销售单据中也发现了相关销售单据。经调查,福州华诺一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将盐酸多西环素等原料药销售给福州地区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所得共117710元。 |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7710元; 3、处50000元罚款; 4、吊销福州华诺一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兽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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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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