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着力提升农业农村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推进“五个通办”,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具体证明事项详见附件1
二、工作流程
申请人事先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现场领取或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受理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政务服务窗口。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一并上传至贵州省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
(三)审批发证。
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完成后,许可证照(含文书、审批等)通过大厅窗口或邮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具体要求
1、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4、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不同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
五、健全诚信管理机制
按照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贵州省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的实施方案》,建立承诺主体诚信档案,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认定部门督促有告知承诺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限期整改,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严重违法失信的主体,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对其警示约谈情况通过省市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互联网+监管”监管、重点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附件1.贵州省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docx
?附件2.贵州省农业农村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含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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