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 子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1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万以下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 | 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 |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
一般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
一般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4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5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造成农业生产损失较小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造成农业生产损失较大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6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8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9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5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6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较小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较大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7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情节较轻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8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涂改标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属于国家三级保护树种及以下级别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树种的 | 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不足200的;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不足50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 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200以上的;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50以上不足200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200以上的 | 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 | 较轻 | 种子企业对实验数据的产量、品质、抗性三项指标其中一个指标造假的 | 不得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 |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种子企业对实验数据的产量、品质、抗性三项指标其中两个指标造假的 | 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种子企业对实验数据的产量、品质、抗性三项指标均造假的 | 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病虫害扩散和损失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试验 | |
一般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又不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较轻 |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一般 | 两次以上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较重 | 暴力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8 | 农作物品种名称的标注位置应当显著、突出,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明显反差。不得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内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内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二、农 药 | |||||||
1 |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 |
一般 |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 |||||
较重 |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 |||||
2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或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3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较轻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查证属实的 | 责令限期整改 | ||
较重 |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
4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或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一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5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6 |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7 |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8 |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9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较轻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不满6个月,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不满6个月的。且涉案原材料、农药均不属于高毒、剧毒农药的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涉案原材料、农药均不属于高毒、剧毒农药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1年以上,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1年以上,或者涉案原材料、农药含有高毒、剧毒农药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11 | 经营假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12 |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13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查证属实 | 责令限期整改 | ||
较重 | 逾期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14 | 经营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5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较轻 |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违法行为持续不足十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违法行为持续在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违法行为持续三十天以上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较轻 | 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一种的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二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三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较轻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不满六个月的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一年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万元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24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较轻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使用禁用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 较轻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较轻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较轻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较轻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较轻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其违法行为被首次发现的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其违法行为被二次发现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其违法行为被发现三次以上的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1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 |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2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3个以上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2万以上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三、肥 料 |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较轻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
1 | 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尚未生产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较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且产品中未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物质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且产品中未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物质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了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物质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
3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较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
一般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
较重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
4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较轻 |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3个品种以上的;(2)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3)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因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受过一次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
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或未按《<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公告的补充说明》(农业部公告第220号)规定使用兽药的,且两年内同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的(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所致的除外)(2)一年内实施三次及三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较轻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2)生产无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3)生产在保护期内的新饲料、饲料添加剂的;(4)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较轻 | 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未经查验或者检验的为一到二个品种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未经查验或者检验的为三到四个品种的 | 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未经查验或者检验的为五个品种以上(包含五个)的 | 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9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 较轻 |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10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较轻 | 非主观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者恶劣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主观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者恶劣影响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者恶劣影响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较轻 |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不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达到最高限量一倍以上,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再次使用饲料添加剂达到最高限量一倍以上的(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0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2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两次违法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者恶劣影响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较轻 |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10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较轻 | 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未严格执行的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未执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制定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较轻 |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但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1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较轻 | (1)饲料和饲料原料未标注“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1)饲料、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产品分析保证值的项目标注不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9%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标签未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9%-18%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8%-30%罚款 | |||||
17 | 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较轻 | 初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三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8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初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9 | 经营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0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拒不改正的,或者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较轻 | 产品购销台账记录不完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无产品购销台账记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拒不改正或不按要求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生产企业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主动召回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 较轻 | 生产企业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主动召回的 |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 ||
一般 | 不主动召回,应召回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但能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处理的 |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主动召回,且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 | 责令召回,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召回的,或者不主动召回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 | 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24 | 经营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停止销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不停止销售的 | 责令停止销售 | ||
较轻 | 拒不停止销售,但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但未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停止销售,未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也未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销售,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2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较轻 | 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2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2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较轻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但不会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或者标注了而不含有的等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
28 |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 较轻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9 |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较轻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0 |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较轻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1 |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较轻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累计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2 |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 较轻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使用的自配饲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3 | 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较轻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使用的物质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4 | 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 较轻 | 养殖者为单位 | 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但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养殖者为个人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添加生产的反刍动物饲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5 |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对人体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者恶劣影响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五、兽 药 | |||||||
1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较轻 | 生产一批次,且货值金额低于一万元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一批次,且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不含二万元)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不含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含二十元)罚款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2)生产的兽药累计二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3)生产兽用疫苗的;(4)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设备,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二十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
2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法,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不含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含二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三次及以上违法;(2)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
3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一批次的;(2)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一批次的;(3)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一批次的;(4)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低于二万元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假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二批次的;(2)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二批次;(3)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的;(4)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假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不含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一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含二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2)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二批次以上的;(3)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二批次以上的;(4)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5)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二批次以上的;(6)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假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
4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生产的劣兽药主要成分含量未超过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劣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的劣兽药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劣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不含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含二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三个品种以上或五个批次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劣兽药货值金额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
5 | 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兽药经营者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五倍以下(不含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含二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且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 |||||
6 | 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兽药经营者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劣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劣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不含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含二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且经营劣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劣兽药货值金额五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 |||||
7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轻微 | 首次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首次违法经营,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货值金额无法核实,二次以上违法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 |||||
8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轻微 | 尚未开展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一般 | 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低于二万元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较重 | 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
9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牧业生产或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牧业生产或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牧业生产或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
10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对畜牧业生产或公共安全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畜牧业生产或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二批次以上的;(2)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二批次以上的;(3)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五批次以上的;(4)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三批次以上的;(5)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6)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二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
11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引起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 《兽药管理条例》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引起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1-3个批次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4-5个批次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6个批次以上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
14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五万元以上1八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 |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八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
15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直接销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直接销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次及以上违法(2)直接销售的兽药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
16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法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法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 |||||
18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法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法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不报告,但已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该兽药或停止开具该兽药处方,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报告,但已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该兽药或停止开具该兽药处方,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 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报告,且继续生产、经营、使用该兽药或继续开具该兽药处分的 | 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处理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法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将原料药直接销售给养殖场(户)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 |||||
26 | 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 |||||
27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饲喂动物尚未出售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饲喂动物已出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饲喂动物已出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罚款 | |||||
28 |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轻微 | 养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对人体具有潜在危害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养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对人体具有直接危害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养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恶劣影响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六、畜牧兽医 | |||||||
1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擅自处理国家级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种群数量较大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擅自处理国家级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珍贵、稀有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擅自处理国家级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3 | 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较轻 | 未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4 |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较轻 | 未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5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6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且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7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且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8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9 |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0 |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1 |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且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12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已建立养殖档案,但未按照规定保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6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 责令改正,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者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责令改正,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4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
15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6 | 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尚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动物疫病在小范围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较为轻微后果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动物疫病在较大范围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7 |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但尚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8 |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三、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尚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三、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造成动物疫病在小范围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较为轻微后果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一、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或者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三、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造成动物疫病在较大范围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七、动物卫生监督 | |||||||
1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 |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二次以上违法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未造成疫病扩散的 |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造成疫病扩散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较轻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较轻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5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较轻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6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9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发现违法行为的 |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7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8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疫区内易感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4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0 | 屠宰、经营、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1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2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3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4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较轻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养殖小区 | |
一般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引发一类动物疫病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轻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 ||||
一般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省内没有的动物疫病或检疫规程规定的动物实验室检测病种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者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的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或者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或者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或者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4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或者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轻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18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二次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三次以上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较轻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二次以上违法,但未造成疫病扩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疫病扩散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较轻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二次以上违法,但未造成疫病扩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疫病扩散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较轻 |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后果轻微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后果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23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较轻 | 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
较重 |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
24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元,二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三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较轻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较重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
26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较轻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一般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较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
27 | 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较轻 | 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
较重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
28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 较轻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对单位违法,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对个人违法,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29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 较轻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对单位违法,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对个人违法,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30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 较轻 |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对单位违法,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对个人违法,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31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较轻 |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对单位违法,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对个人违法,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32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而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较轻 | 不再具备规定条件 |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 ||
较重 |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
33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较轻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4 |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5 | 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较轻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6 |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较轻 | 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较轻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8 |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 较轻 |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9 |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 较轻 |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较轻 |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但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1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较轻 |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或者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
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 |||||
42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较轻 |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 警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43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较轻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改正,但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较重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改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44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次以上违法,但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5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二次以上违法,但未造成疫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疫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46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二次以上违法,但未造成疫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疫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八、生猪屠宰 | |||||||
1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两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
3 |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 较轻 | 符合其中一项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符合其中二项以上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符合其中一项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符合其中二项以上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虽不足1万元,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两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者虽为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较轻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停业整顿 | ||
一般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虽不足1万元,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停业整顿 | |||||
较重 |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个人初次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个人二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或者虽为初次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初次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停业整顿 | ||||||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二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或者虽为初次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
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二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或者虽为初次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一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
7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二次违法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九、乳品质量安全 | |||||||
1 |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一般 |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吊销许可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较轻 |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较重 | 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严重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犯罪的 | 吊销许可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或者毁灭有关证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报告、处置,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毁灭有关证据,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且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毁灭有关证据,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且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或者构成犯罪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 较轻 |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货值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货值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较重 |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货值2万元以上的;或者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5 | 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 |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五、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6 | 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一、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禁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没收。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禁药品予以没收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禁药品予以没收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禁药品予以没收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十、渔 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1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从事炸鱼、毒鱼、电鱼作业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从事炸鱼、毒鱼、电鱼作业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从事炸鱼、毒鱼、电鱼作业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在禁渔区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禁渔区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禁渔区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 |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海水产品在20%以上、不足25%,淡水产品5%以上、不足10%,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程度较轻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海水产品在25%以上、不足30%,淡水产品10%以上、不足15%,造成渔业资源一定损害程度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海水产品在30%以上,淡水产品15%以上,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害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较轻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不满100千克,或者水产品按照市值不满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数量较少(20个以下的),未造成资源损害的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数量较多(20个以上200个以下的),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数量较多(200个以上的),造成严重渔业资源损害的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未开发利用的 |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 ||
一般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以上,且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 | 逾期未开发利用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吊销养殖证,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以上,且经处罚仍未开发利用的 |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吊销养殖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未及时改正,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较轻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年内非禁渔期或禁渔区第一次违法,或者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二次违法,或者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较轻 | 一年内非禁渔期或禁渔区,第一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非禁渔期或禁渔区,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或第二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千克以上、不足5000千克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非禁渔期或禁渔区,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或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资源损害或资源损害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一定程度资源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违法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不超过10千克或者价值不超过100元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陆捕捞水产品10千克以上、不足20千克或者价值100元以上、不足200元,造成一定程度种质资源损害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2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200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外国人、外国渔船或者虽经批准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 |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外国人、外国渔船或者虽经批准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但未按核准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或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 |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或者未经许可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可以没收渔船,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
1 | 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逾期未办理养殖证或者未拆除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
一般 | 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养殖证或者未拆除养殖设施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养殖证或者未拆除养殖设施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 | 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但未销售,未造成任何影响 | 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一般 | 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已进行销售,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 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已经大规模销售,造成严重影响 | 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饲料、肥料和药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但未销售,未造成任何影响 | 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饲料、肥料和药品 | ||
一般 | 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已进行销售,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 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饲料、肥料和药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已经大规模销售,造成严重影响 | 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饲料、肥料和药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威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能及时违法改正,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的,投放数量小,但未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威胁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能及时违法改正,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的,投放数量大,但未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威胁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威胁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1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造成影响或后果较小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造成较严重的影响或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2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6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的罚款 | |||||
7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8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时改正或影响较小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及时改正,影响较大或造成一定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及时改正,危害影响很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9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10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数量较少或者价值较低,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较重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很多或者价值很高,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较轻 |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野生动物价值金额5000元以下,限期捕回,造成的影响较小或后果较轻微的 | 责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减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野生动物价值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限期未捕回,造成的影响较重或后果较重的 | 责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减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野生动物价值金额2万元以上,限期未捕回,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责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减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1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捕获物的 |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捕获物的 |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较轻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水生野生动物,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水生野生动物,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
4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1 | 非法猎捕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应予保护的野生动物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非法猎捕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应予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交纳猎获物资源补偿费,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猎捕应予以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交纳猎获物资源补偿费,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一倍罚款 | ||
一般 | 非法猎捕应予以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交纳猎获物资源补偿费,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费一至二倍罚款 | |||||
较重 | 非法猎捕应予以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交纳猎获物资源补偿费,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二至三倍罚款 | |||||
2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或擅自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或擅自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交纳猎获物资源补偿费,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一至三倍的罚款;未造成损失的,处以每人每次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 较轻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或擅自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未造成损失的 | 处以每人每次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 ||
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或擅自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交纳猎获物资源补偿费,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 |||||
较重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或擅自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交纳猎获物资源补偿费,并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 |||||
3 | 未按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狩猎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未按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狩猎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一至二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狩猎工具,吊销狩猎证; | 较轻 | 未按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狩猎的,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一倍的罚款 | ||
一般 | 未按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狩猎的,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二倍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狩猎的,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猎获物资源费二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狩猎工具,吊销狩猎证 | |||||
4 | 窝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人员或猎获物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四)窝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人员或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窝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人员,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 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窝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人员或猎获物的,猎获物价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窝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人员或猎获物的,猎获物价值金额2000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5 | 破坏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破坏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实际损失一至三倍的罚款; | 较轻 | 破坏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实际损失一倍的罚款 | ||
一般 | 破坏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实际损失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 |||||
较重 | 破坏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实际损失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 |||||
6 | 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明和允许出口证明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六)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明和允许出口证明的,吊销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较轻 | 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明和允许出口证明,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 | 吊销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 ||
一般 | 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明和允许出口证明,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的1000元以下的 | 吊销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 |||||
较重 | 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明和允许出口证明,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 | 吊销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八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
7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的,没收野外所获资料,并处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 | 较轻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外所获资料,并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 ||
一般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外所获资料,并处三千元至六千元罚款 | |||||
较重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外所获资料,并处六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 |||||
8 | 非法驯养、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邮寄本办法所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非法驯养、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邮寄本办法所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对经营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驯养、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邮寄本办法所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驯养、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邮寄本办法所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驯养、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邮寄本办法所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 |||||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 |||||||
1 | 未经登记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失效航行和作业的 |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经登记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失效航行和作业超过1个月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经登记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失效航行和作业超过3个月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经登记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失效航行和作业超过6个月的 | 责令改正,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的 |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造成轻微事故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造成严重事故的 | 责令改正,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消防、救生和信号设备的 |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消防、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消防、导航、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配备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的 | 责令改正,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4 | 违法超载、载客的 |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禁止下列行为: | 较轻 | 载客1人或超载30千克以内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载客1人以上3人以下或超载3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载客3人以上或超载100千克以上的 | 责令改正,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在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和作业的 |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禁止下列行为: | 较轻 | 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造成一定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 | 不具备条件夜间航行和作业 |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禁止下列行为: | 较轻 | 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造成一定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7 | 超过船舶设计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禁止下列行为: | 较轻 | 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及时改正,但造成一定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 | 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 |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禁止下列行为: | 较轻 | 饮酒作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饮酒作业造成一定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饮酒作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依法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
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较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
2 |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伪造、变造渔业船员证书,或转让渔业船员证书1本,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收缴有关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2本及以上,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收缴有关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3本及以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收缴有关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 较轻 | 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未造成影响或影响及后果轻微的 | 予以警告 | ||
一般 | 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未及时改正,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予以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予以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4 | 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 较轻 | 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很轻微的 | 予以警告 | ||
一般 | 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未及时改正,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予以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予以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5 | 未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 较轻 | 未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予以警告 | ||
一般 | 未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未及时改正,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予以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予以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6 | 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 较轻 | 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予以警告 | ||
一般 | 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未及时改正,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予以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予以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7 | 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演练,不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 较轻 | 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演练,不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予以警告 | ||
一般 | 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演练,不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未及时改正,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予以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演练,不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予以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8 | 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第二十一条第(六)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 较轻 | 对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较重 | 对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未报告,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9 |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较轻 |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实施救助遇险人员,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较重 |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实施救助遇险人员,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10 | 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 较轻 | 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较重 | 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11 | 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九)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 较轻 | 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不尽职履职,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不尽职履职,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较重 | 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不尽职履职,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12 | 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值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第二十二条,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 | 较轻 | 未认真和尽力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认真和尽力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较重 | 未认真和尽力履行上述职责,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13 | 渔业船舶船长未履行相应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七)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九)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 较轻 | 未认真和尽力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认真和尽力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较重 | 未认真和尽力履行上述职责,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
14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 较轻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造成轻微事故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造成严重事故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履行相应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 较轻 | 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影响轻微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履行相应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 较轻 | 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造成影响和后果轻微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明,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明,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
1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 一般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影响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改正,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特别严重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改正,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安全事故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 |||||
2 | 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一般 | 留足值班人员,但值班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留有值班人员,但值班人员数量不足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特别严重 | 未留有值班人员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 |||||
3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 较轻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一般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4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较轻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一般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5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 较轻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一般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6 | 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 较轻 | 少量渔船油漆、铁锈等掉落,污染渔港水域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少量柴油等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渔港水域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大量柴油等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渔港水域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7 | 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 较轻 | 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泄漏,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小面积污染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大面积污染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重度污染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 较轻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造成轻微污染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 |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造成大面积水域污染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造成重度污染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9 | 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 较轻 | 持有证书及文书,但未正确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 | ||
一般 | 未持有证书及文书的,未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持有证书及文书,未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0 | 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 较轻 |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在渔港码头进行明火作业,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在渔港码头进行明火作业,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在渔港码头进行明火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1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万元以上1万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少量船舶垃圾,但及时纠正,未造成污染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 | ||
严重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船舶垃圾或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400总吨以下船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持有其中一本渔船证书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同时未持有其中二本以上渔船证书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罚款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持有所有渔船证书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3 | 无有效的船名、船号、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 较轻 |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的 | 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0.6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无有效的船名、船号、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的 | 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0.6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 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1.2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14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 较轻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较少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或捕捞渔获物的 |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较多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或捕捞渔获物的 |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多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或捕捞渔获物,或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一万五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他船较少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或者造成影响较小或后果较轻的 | 立即收缴船舶证书,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1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他船较多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或者造成影响较大或后果较重的 | 立即收缴船舶证书,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他船多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或者违法捕捞渔获物较多或者造成影响很大和后果严重的 | 立即收缴船舶证书,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16 |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证书过期不足6个月的 | 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证书过期超过6个月,不足24个月的 | 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证书过期超过24个月的 | 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8 | 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9 | 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正确填写或污损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多次发生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0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及时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来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来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来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拒不改正且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来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2 | 未经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 较轻 | 货物超载50%以内,影响渔船适航性能且未出港航行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物超载50%以内,影响渔船适航性能且出港航行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物超载50%以上,严重影响渔船适航性能且出港航行,或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3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 较轻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4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海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 较轻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超过抗风等级出海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超过抗风等级出海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超过抗风等级出海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5 | 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较轻 | 拒不执行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但未离开指定的渔港水域或作业区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执行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违规出海生产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罚,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 | |||||
较重 | 拒不执行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违规出海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
26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未出海作业或造成影响较为一般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出海作业或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出海作业并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7 |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因违规被扣留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因违规被吊销一本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因违规被吊销二本以上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8 |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伪造资历或以舞弊方式获取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 | 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 | 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多次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多本的 | 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9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有1项内容不符 | 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有2项内容不符 | 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有3项以上内容不符 | 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30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不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1个月不办理且仍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的 | 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3个月不办理且仍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的 | 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七十元以上九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6个月及以上不办理且仍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的 | 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九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31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 较轻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损失1000元以内的 | 责令当事人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损失1000-5000元的 | 责令当事人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故意造成上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有关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 | 责令当事人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32 |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 较轻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予以警告,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 ||
一般 | 造成重大事故的 | 予以警告,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较重 | 造成特大事故的 |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
从重 |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 |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 | |||||
33 |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 较轻 |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对船长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船长处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较重 |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船长处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
34 | 发生碰撞,接到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 较轻 | 发生碰撞,接到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对船长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发生碰撞,接到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船长处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较重 | 发生碰撞,接到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船长处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
35 | 发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船长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 较轻 | 延迟2天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的 | 对船长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延迟2-7天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的 | 对船长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延迟8天以上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的 | 对船长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36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 较轻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轻微影响的 | 对船长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船长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 对船长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
1 | 船舶航行时触碰渔业航标,未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船舶航行时触碰渔业航标,6小时内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 | 对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一般 | 船舶航行时触碰渔业航标,12小时内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 | 对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船舶航行时触碰渔业航标,超过12小时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 | 对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2 | 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渔业航标、航标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五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 | 较轻 | 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渔业航标、航标器材,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一般 | 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渔业航标、航标器材,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渔业航标、航标器材,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3 | 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渔业航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五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 | 较轻 | 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渔业航标,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一般 | 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渔业航标,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渔业航标,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4 | 向渔业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五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 较轻 | 向渔业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一般 | 向渔业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向渔业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5 | 在渔业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五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 较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6 | 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五条第(五)项,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 较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7 | 在渔业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七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 较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8 | 在渔业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七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 较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9 | 在渔业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七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 较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10 | 在渔业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幅射装置、设备。 | 较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11 | 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七条第(五)项,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 较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12 | 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七条第(六)项,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 较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13 | 影响航标效能工作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 较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较重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十一、果 业 | |||||||
1 | 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果树种质资源的 | 《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果树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集的繁育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集的繁育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集的繁育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集的繁育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集的繁育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 | 《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农业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或者使用对果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非法方法和手段贮藏、加工果品的 | 《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或者使用对果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非法方法和手段贮藏、加工果品的,由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污染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污染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污染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污染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污染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十二、蚕 种 | |||||||
1 |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损失的蚕遗传资源可重新获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损失的蚕遗传资源不可重新获得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影响较轻的 | 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但影响较重,或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4 |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
5 |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销售的蚕种在一千张(盒)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销售的蚕种在一千张(盒)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6 |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十三、农业转基因 | |||||||
1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已获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3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基因生物标识标注不醒目,难以辨认,或附加标识不牢固、不持久的 |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不标注转基因生物标识的 |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又拒不接受检查的 |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拒不接受检查,又不改正的 | 处六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四、农业环境保护 | |||||||
1 | 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犯本办法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产、转产、关闭、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三千元以上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十五、野生植物保护 | |||||||
1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较轻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2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伪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收购的野生植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收购的野生植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六、农村土地承包 | |||||||
1 | 越权发包土地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3 | 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4 | 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 | 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十七、农业机械 | |||||||
1 | 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伍拾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伍拾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情节严重的 | 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 | 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服务费;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一般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 | 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服务费 | ||
较重 | 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 | 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
4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 处二百元罚款 | ||
轻 |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 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的 | 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使用,造成事故,机主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二千元罚款 | |||||
5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主动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罚款 | ||
轻 |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 |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的 |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变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千元罚款 | |||||
6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 ||
轻 | 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改正的 |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作业,拒不改正的 | 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造成事故,未致人员伤亡的或者妨碍、阻挠、抗拒执法的 | 责令改正并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 |||||
7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较轻 | 初次违法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 | 处一百元罚款 | ||
轻 | 违法操作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操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 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罚款 | |||||
较重 | 违法操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造成事故,未致人员伤亡的或者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的 |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操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造成事故,致人员伤亡的 | 处五百元罚款,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
8 | 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较轻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
严重 |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
9 |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较轻 |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 警告,限期整改 | ||
一般 | 具备基本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但不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严重缺失,经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七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与范围接近的 | 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与范围相关的 | 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完全背离项目的 |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1 |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 一般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较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 | 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罚款 | |||||
12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 ||
一般 | 有维修记录和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但内容不完整,经警告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处六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维修记录和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存在巨大缺项,经警告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处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13 |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按要求停办,补办相关许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要求补办相关许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要求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5 |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要求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十八、农产品质量安全 |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 较轻 | 伪造检测结果的,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 对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伪造检测结果的,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造成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检测机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检测结果,隐瞒农产品中含有国家禁用农药、兽药或其它化学物质成分的,造成较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检测机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建立且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未建立且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3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标识,但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或没有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且没有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4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6 | 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7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9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责令其停止,可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责令其停止,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能超过3万元 | |||||
十九、植物检疫 | |||||||
1 |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较轻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处以200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一般 |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较重 |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2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较轻 |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处以200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一般 | 涂改、买卖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较重 | 伪造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3 |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较轻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在一万元以内 | 处以200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一般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较重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在三万元以上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4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较轻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处以200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一般 |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较重 |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5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 一般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处以200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较重 |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严重 |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6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 较轻 |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一般 |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 |||||
较重 |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
7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值一万元以下或引起疫情扩散的 | 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 | 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值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引起疫情扩散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值两万元以上或引起疫情扩散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十、基本农田保护 | |||||||
1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6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 |||||
二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 | |||||||
1 | 植物新品种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 | 假冒授权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符合依法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评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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