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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农(屠宰)罚〔2021〕2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1-09-30 10:40:17福州农业局佚名我要评论(0条)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屠宰)罚〔2021〕2号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侯

  煊

  文

  /

  /

  2021年01月26日5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九老村九老181号发现一处私宰窝点,现场查获待宰栏内未佩戴耳标的生猪19头,共计2650公斤,已经杀好的生猪产品82.2公斤。现场还有若干刀具、烧水灶台、木制水盆、杀猪架等杀猪用具。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场所、生猪和屠宰工具进行查封扣押。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侯煊文表明他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事实,并有相关旁证证明。当事人侯煊文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给予认定。

  当事人侯煊文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按照 2016年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本机关作出处5000元的罚款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罚没款专户账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2日

  2021年9月24日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前往银行交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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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109/t20210930_41990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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