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屠宰)罚〔2021〕2号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侯 煊 文 | / | / | 2021年01月26日5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九老村九老181号发现一处私宰窝点,现场查获待宰栏内未佩戴耳标的生猪19头,共计2650公斤,已经杀好的生猪产品82.2公斤。现场还有若干刀具、烧水灶台、木制水盆、杀猪架等杀猪用具。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场所、生猪和屠宰工具进行查封扣押。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侯煊文表明他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事实,并有相关旁证证明。当事人侯煊文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给予认定。 | 当事人侯煊文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 按照 2016年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本机关作出处5000元的罚款处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罚没款专户账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2日 | 2021年9月24日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前往银行交完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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