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我区农村牧区户厕改造工程质量,明确改厕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范改厕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和方法,提升改厕工程竣工验收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2019年以来,列入全区农村牧区改厕工作计划,并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村牧区户厕新建或改建工程。
第二条 验收依据
1.中央农办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切实提高农村改厕工作质量的通知》(中农办﹝2019﹞15号);
2.国家卫健委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19﹞667号);
3.自治区党委农牧办 自治区农牧厅 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推进农村牧区“厕所革命”专项行动的贯彻落实意见》(内党农牧办发﹝2019﹞7号);
4.自治区党委农牧办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全区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内党农牧办发﹝2019﹞18号);
5.自治区党委农牧办 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改厕工作的通知》(内党农牧办发﹝2019﹞26号);
6.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改厕问题大排查的通知》(内农牧社发﹝2019﹞240号);
7.自治区党委农牧办 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改厕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内党农牧办发﹝2019﹞27号);
8.《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2012)。
9.《玻璃钢化粪池技术要求》(CJ/T 409-2012)
10.《免水冲卫生厕所标准》(GB/T 18092-2000)
11.《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1998)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验收原则
按照中央关于农村改厕工作的总要求,改厕验收工作遵循“自治区指导、盟市督查、旗县牵头、乡镇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验收方式
改厕验收工作以旗县级为基本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改厕验收工作负主体责任。验收工作采取乡镇自验、旗县验收、盟市抽验、自治区复查的方式开展。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工作保障。采取查看内业的方式掌握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并填写《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验收表》。
第六条 质量管控。按照(标准)要求,采用抽样检测和日常监控的方式,包括改厕施工质量和厕具质量。
1.施工质量。厕屋、便器、化粪池及配件等安装符合规范;化粪池开挖、回填施工规范;化粪池的规格、实用性、适应性符合有关标准和当地气候条件,砌筑抹灰规范,封盖坚实可靠,照明设施、进(过)粪管、排气管、防臭器安装正确等,并填写《改厕质量检查验收表》。
2.厕具质量。厕屋、便器、化粪池及配件等符合国家环保和质量标准。
第七条 管护机制。建立改厕后续管护相关制度,配套建立相应的维修服务体系,积极培育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维修服务力量,确保厕所正常可持续使用。建立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机制。
第八条 改厕档案。查看各级改厕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查看改厕相关工作的档案留存和整理工作情况,并填写《改厕档案检查验收表》。
1.村级档案。全村户厕调查表,村两委研究改厕情况会议记录,年度改厕花名册,施工企业和产品企业相关备案资料。
2.乡镇级档案。全乡镇户厕调查表,年度改厕花名册,采购合同,乡镇改厕实施方案,施工企业和产品企业相关备案资料。非水冲生态厕所需提供厕屋空气质量,粪便处理检测报告,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他各类报告、报表、通知、请示、会议文件、领导批示、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和培训资料等。
3.旗县级档案。全县户厕调查表,各类报告、报表、通知、请示、会议文件、下级备案、上级批复、领导批示和培训资料,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
4.盟市级档案。全盟市户厕调查表,重要通知、资金分配会议纪要、批复、领导批示和培训资料等。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乡镇自验
按照工程实施进度,乡镇委派质检员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改厕全过程施工质量监督,特别是对基坑挖掘、化粪池、地下管网安装等地下部分监管到位。每户改厕竣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技术人员等,对竣工项目逐户开展竣工验收,现场查验并填写《改厕质量检查表》,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签署验收结果,并做好改厕统计和资料留存,形成“农村牧区户厕改造档案”一户一档,改造档案需经村委会和施工队负责人签字认可。乡镇整体实施完工后,向所在旗县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旗县验收
旗县根据乡镇验收申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验收方案,委派验收员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验收流程、验收内容。旗县对所有乡镇进行验收,旗县根据实际确定验收覆盖户数,验收过程中填写《改厕质量检查表》、《改厕质量验收统计表》。由旗县农牧局具体实施的,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旗县验收完毕后,形成验收报告,并向所在盟市提出抽验申请。
第十一条 盟市抽验
盟市根据旗县提交的抽验申请,制定抽验方案,抽验覆盖50%承担改厕任务的乡镇,抽验户的比例由盟市自行确定。抽验结果评估一乡一议,抽验合格率高于85%的,旗县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盟市提交整改报告;抽验合格率低于85%的,在全盟市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抽验。
第十二条 自治区复查
自治区根据工作需要,随机组织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
各级检查验收后均需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验收的组织形式、时间、对象,检查验收的依据,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资料,检查验收的数量、工作评价、整改意见、验收结论等。
旗县、乡镇验收报告应包括:本地区改厕当年任务计划户数、完成竣工验收户数、采取措施、实施改厕企业名单、每家企业承担的改造户数、资金拨付户数、出台的政策文件、推进机制、技术方案、配套资金、建设质量、后期运营维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议或意见等内容。
第五章 结果评定
第十四条 实行百分制。工作保障落实情况15分,后续管护情况15分,厕具和工程质量情况50分,档案完善情况20分。以户为基本单位的检查内容,计分方法按均分计算。
第十五条 验收等次。检查验收得分≥90分,评定为优秀;检查验收得分80-89分,评定为良好;检查验收得分60-79分,评定为合格;检查验收得分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附表1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验收表
验收对象: 满分:15分
序号 原文链接:http://nmj.wulanchabu.gov.cn/a/xinwen/xingzhengtongzhi/2020/0608/2127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