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农民工网!
当前位置: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21〕4号

2021-08-21 03:53:55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佚名我要评论(0条)

  

  

  

  当事人:广西翔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科园大道37号广西农业科技市场70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12691Q。

  法定代表人:凌超辉。??

  当事人销售、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农业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美玉加甜糯23号”玉米品种,标签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管理站网站和中国种业信息网查询,显示该玉米品种未经国家级或省级审定通过。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内的935包“美玉加甜糯23号”玉米品种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拍照取证,依法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3月25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美玉加甜糯23号”玉米品种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了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情况,收集了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等相关书证、物证材料,并对涉案产品的进货、销售和库存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就涉案品种种子的审定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函询,查明了案件事实。

  依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法下列的含义是:(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规定,玉米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当事人销售的玉米品种“美玉加甜糯23号”[包装规格:净含量:200g/包;检测日期:2021年02月01日;质量保证期:12个月;生产经营者名称:海南绿川种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B(琼)农种许字(2017)第0003号;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流芳路9号金岛楼101室;作物种类:玉米;种子类别:杂交种;全国热线:***********??,经中国种业信息网查询结果及广西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复函确认,“美玉加甜糯23号”玉米品种没有经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未经自治区农业厅准许经营推广,也没有在广西引种备案,涉案“美玉加甜糯23号”玉米种子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

  当事人销售涉案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美玉加甜糯23号”玉米品种,进货数量为1375包,库存935包,销售85包,违法所得为1395元,另外355包当事人自用主张不予支持,货值金额为220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翔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凌超辉《身份证》复印件,以上2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保存通知》《现场照片》《产品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以上5份证据共同证明:在当事人门店摆卖玉米品种“美玉加甜糯23号”的事实;

  3.《证据照片》5份、当事人3月30日《询问笔录》、当事人4月19日《询问笔录》、黄才有《询问笔录》、李桂玲《询问笔录》以上9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玉米品种“美玉加甜糯23号”进货数量为1375包,销售了85包,违法所得为1395,货值金额为22035元的事实;

  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以上2份证据共同证据:本机关对涉案的玉米品种“美玉加甜糯23号”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并送达处理通知书的事实;

  5.《关于对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确认玉米品种“美玉加甜糯23号”审定情况的复函》《品种审定查询截图》2份,以上3份证据共同证明:“美玉加甜糯23号”玉米品种没有经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未经自治区农业厅准许经营推广,也没有在广西引种备案的事实;

  6.何炳谦的《身份证照片》、租赁地块上种植作物的《现场照片》4份、何炳谦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何炳谦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何显成的《询问笔录》以上10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向何炳谦租赁的土地种植的农作物并非用于种植涉案玉米品种的事实,即不予支持当事人自用的主张。??

  2021年7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种子)改〔2021〕503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种子)告〔202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并附上《销售发货单》《送货单》、广西翔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营业执照》、广西翔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4份证据,提出了申请免除处罚的如下5点申辩意见:“1.本公司旗下有广西翔禾农业公司江南分公司,负责蔬菜和鲜食玉米新品种引进试种示范以及基地生产种子,在江南区苏圩镇毛村租了200多亩地,用于示范和带动周边农户进行蔬菜高技术种植;2.公司的南宁市江南区超兰蔬菜批发部用于对基地+农户模式的甜糯玉米回收及批发;3.2021年公司引进涉案种子11件用于试验试种;4.2021年3月公司拿了3件美玉米甜糯23号玉米品种到苏圩毛村基地试种,因没有交待好,导致员工免费发放了65包给基地周边种子经销商免费试种;5.公司没有销售、没有收取农户任何费用、也没有给农户造成种植上的损失。”

  经调查,本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理由是:1.引种试验示范是指一个品种已通过审定,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先在小的面积上进行试种观察,初步鉴定其对本地区生态条件的适应性和直接在生产上利用的价值,由指定单位做,不能企业自己做。当事人将没有通过国家级审定也没有通过省级审定的“美玉加甜糯23号”玉米品种,以试验、示范、指导及咨询服务等理由进行直接销售或者回收种植的鲜食玉米的方式销售,本身便是一种推广、销售行为;2.本案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玉米品种“美玉加甜糯23号”具有完善标签说明书的商品种子给下家经销商,或赊销或现金交易,经销商与当事人没有免费试种的协议并把涉案种子销售给周边农户种植。当事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第7项关于“违法行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裁量幅度:处六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尚未销售的“美玉加甜糯23号”玉米种子935包(200g/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1395元;

  三、处罚款8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8139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28049.html
评  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点击刷新验证码
 表  情:
*内  容:

广告服务|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农民工人才库| 农网大全| 栏目帮助| 栏目简介| 网站地图|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