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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简罚〔 2021〕104号

2021-09-30 03:58:29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佚名我要评论(0条)

  

  

  

  

  当

  事人

  个人

  姓名

  磨乐诗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64-06-10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

  联系电话

  ***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违法事实

  2021年9月13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兴宁区三塘镇蓝鸿花木基地附近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磨乐诗驾驶的桂01G7245多功能拖拉装载钢筋质量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榜单显示,当事人车厢装载钢筋1.82吨,已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1吨)的限额。

  处罚依据及

  内容

  当事人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程度一般。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9项关于“违法行为:在等级公路以外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以上违法的;裁量幅度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拖拉机超载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50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李承龙

  叶青青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3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066

  20010019097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77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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