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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禁渔相关典型案例剖析

2021-09-30 07:31:59南通市农业农村局佚名我要评论(0条)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落实“长江大保护”的重要环节,2021年作为长江“十年禁渔”开局之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强化禁渔执法,现将近日查办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王某林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撒网在长江进行非法捕捞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1日下午3点55分,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沿江巡查至通常汽渡西边南通一德物流码头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林在一德码头长江水域使用撒网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将其查获,现场未发现有渔获物。

  【调查与处理】

  2021年5月21日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对证据作了拍照取证。2021年5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2021年6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林处3000元人民币罚款。

  【法律分析】

  王某林在禁渔期使用撒网在长江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王某林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撒网在长江进行非法捕捞案”是农业农村局打击长江非法捕捞行为工作的一个缩影。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渔”的工作职责,通过日常巡查发现典型违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振摄犯罪。在打击的同时对《长江保护法》进行宣传,使保护长江渔业资源的意识深入民心。

  案例二:任某军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丝网捕捞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2日下午6点左右,长江航运公安局通州派出所民警在长江南通市开发区段长江航道局附近水域发现任某军正使用丝网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上前将其抓获,并对丝网工具进行了扣押。经公安机关审查并由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对其使用的网具进行鉴定,其使用的网具不在最小网目标准范围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长航通州所于2021年6月7日将该案向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移交,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

  【调查与处理】

  任某军在长江水域使用丝网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有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渔具渔法鉴定(检验)报告和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补充调查询问笔录为证。根据案件性质、事实,和当事人能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执法机关按照一般层级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量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刚刚起步,是一场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等特点的持久战。发现难、取证难、追捕难,是禁渔工作的执法痛点。本案对当事人之违法行为处以两千元的处罚,量罚依据合理、合法,量罚额度适当,既处罚教育了当事人,维护了“长江禁渔”工作的严肃性,又对沿岸偷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意义。

  为切实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南通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群防群控体系,组建长江协助巡护队伍,加强长江沿岸巡查等措施,严厉打击偷捕偷钓行为,积极营造“不敢捕、不想捕、不能捕”的社会氛围。

  案例三:兴航海66*号运输船王某伓携带禁用网具进入长江禁渔区案

  【案情简介】

  2021 年 6月 24日,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开展长江禁渔期执法检查过程中,查获浙江籍兴航海66*号运输船非法携带框架张网、蟹笼网等禁用网具。案发时,该船刚从浙江省经长江航线到南通,打算卸货后离开南通往上游继续送货,船舶证书和航行资料齐全。

  【调查与处理】

  经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调查认为,兴航海66*号运输船王某伓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案件性质、事实和当事人不熟悉长江禁渔法律法规,能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情形,确定分别对三名当事人处以没收禁用网具,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处罚。

  【法律分析】

  兴航海66*号运输船王某伓携带禁用渔具进入长江禁渔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长江禁渔,任务繁重,禁令之下,依然有人铤而走险。“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是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治本之策,斩断了偷捕者的偷捕工具。以往长江中上游四川、重庆、江西等运输船,以及沿海的山东、福建、浙江等省的运输船对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长江禁渔区的规定缺乏足够认识。今后要加大这类案件宣传力度,通过有效的惩处措施提升执法效果,改变渔民群众以往认为无捕捞就不违法的观念,让故意逃避执法检查的行为受到惩处。(撰稿人:马冬梅、谢超、丁建阳)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bmdt/content/6f4f5644-59c5-4f7f-9ce3-a7ce2f591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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