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农民工网!

未配备导航安全设备不准出航越界捕捞处20万至100万元罚款

2021-07-23 20:59:58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佚名我要评论(0条)

  我市有各类渔船两万余艘,茫茫大海,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如何及时确认渔船具体位置和行动轨迹?记者获悉,日前,《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未配备导航安全设备或者导航安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海洋渔业船舶,不准出航;渔船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违反相关规定将对船长处2万元罚款;一年内两次违反规定的,可处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6月以来,按照《辽宁省涉海渔船智能监管项目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安装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正在加快推进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安装工作。《规定》要求,本省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机动船舶以及直接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的机动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导航安全设备。

  海洋渔业船舶船长应当经常检查导航安全设备,发现导航安全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的,主动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发现后超过三小时不报告的,视为擅自关闭导航安全设备。正在航行或者作业的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的,接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应当立即检查维护,及时返港检修;拒不返港检修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越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捕捞许可证。

  《规定》明确,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发现海况不宜作业影响渔业生产安全,或者进入违规作业区域的,应当及时告知海洋渔业船舶船长,及时防范和规避生产安全风险。

  辽宁省海洋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渔船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裴兆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规定》是在我省渔业、渔船管理面临新的形势下进行的立法,弥补了渔业、渔船管控的空白,体现了我省在渔业、渔船管理上和海洋法治建设上的与时俱进和高度重视,为全国渔业、渔船管理模式创新和海洋渔业法治建设开了一个好头。

  


原文链接:http://agri.dl.gov.cn/info/1060/24506.htm
评  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点击刷新验证码
 表  情:
*内  容:

广告服务|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农民工人才库| 农网大全| 栏目帮助| 栏目简介| 网站地图|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