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局党组(扩大会)讨论通过,我局对原《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种子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部分进行修订。现对(漳农综【2021】20号)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种子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的实际情况,结合日常执法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我局决定对原《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种子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部分进行修订。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分为两部分:附件1是《种子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旧版执行标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不适用的情况,如“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初次违法行为的处罚,货值3000元以下有处罚标准,但是货值超过3000元的未设定处罚标准,导致无处罚标准可适用。此次对违反《种子法》的二十七种违法行为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重新修订,以促进《种子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更加科学、严谨、合理。附件2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征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违法行为种类变化不大,但是处罚标准大幅提高,体现了“最严格的监管”要求,原来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不再适用,此次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十五个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重新修订。
链接:《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种子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nc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nyj/2021-09-15/1540123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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