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进..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出具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第(三)项: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2.《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九条第三项: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3.《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11〕32号)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批准 | 具有核发健康证明资质的单位 | 《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11〕32号)第九条:开展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收费,公立医院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2 | 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不收费 | 行政机关 |
3 | 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 1.《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牧发〔2010〕2号):六、加强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种畜禽健康标准和国家动物疫情监测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省区种畜禽场监测计划,加强对种畜禽场猪瘟、禽白血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监测。 2.《关于开展家禽H7N9流感检测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16号) :一、家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家禽H7N9流感检测、剔除等工作,确保家禽和家禽产品的卫生安全。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有相应资质的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实验室或具备H7N9流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 |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农医发〔2009〕 15号):第三条国家实行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 不收费 | 行政相对人 |
评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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