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副部长 陈晓华
(2010年9月27日)
同志们:
这次经验交流会非常重要,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用典型的经验、群众的创造,来推动工作的重要体现。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的成效
这几年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在法律的有力推动下,在各部门、各地区的共同努力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很好。从各地情况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促进了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正在成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载体。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入社农户不断增加。2010年6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超过31万家,比法律实施前翻了一番;实有入社农户26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也就是说,每2个村就有1个合作社,每10个农户就加入了1个合作社。尽管比例还不高,但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相比,有了很大发展。产业分布广,辐射领域不断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分布在各个产业,其中种植业占40.4%,畜牧业占30.9%。种植业中主要是果树、蔬菜、茶叶等园艺合作社,这与规模化、商品化有很大关系。业务范围宽,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内容过去主要是信息服务,现在已经拓展到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土肥植保、加工、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2009年末,从事产加销综合服务的占56%,以运销、仓储服务为主的占8.6%,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占5.3%。
二是推进了农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正在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中坚力量。在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方面,近几年农机等合作社的发展成效明显。截至2009年末,全国1.3万多家农机合作社全年作业服务总面积约3亿亩,平均每个农机合作社服务的农户数量达到960户,作业服务面积达2.3万亩;黑龙江省有253家合作社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在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方面,目前,全国有4万多家合作社实施了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标准,2.4万多家合作社通过了农产品质量认证。其中,河北省合作社加工销售的无公害产品已占全省无公害产品总量的70%;江苏省、湖南省的合作社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比例分别达到30%和23%。在推进农业品牌化经营方面,全国已有2.56万家合作社拥有了注册商标;1.1万多家合作社与超市或流通企业直接建立了产销关系。一些合作社还成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农产品供应商。不少合作社产品已经走出国门,出口到欧盟、日韩和东南亚国家。
三是提高了农民市场谈判地位,延伸了产业链条,正在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统一服务,在生产环节降低了成本,在流通环节节省了费用,并使成员更多地参与农产品附加值的分享,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成员农产品总值2914亿元,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939亿元。全国合作社数量最多的山东省,有62%的合作社统一购买比例超过80%;96%的合作社统一销售比例超过80%。据调查分析,入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同业农户高出20%以上。
四是培养了新型农民,促进了乡风和谐,正在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支撑力量。今天我们在晓曦红柑桔合作社看到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合作的思想,对提高农民的素质,形成良好的乡风、村风有非常重要意义。组织成员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升了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带领成员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生产条件和村容村貌。通过成员参与合作社事务管理,提高了农民的合作意识、民主意识与责任意识。
近年来,我们在指导扶持服务合作社发展中也积累了很多经验。
第一,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促进依法办社、依章办事,切实保护和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是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原则。只有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让广大农民成员当家作主,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权力,才能确保合作社在发展中为广大群众所认可,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合作社明确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目前,与法律配套的登记办法、财会制度、示范章程相继出台,全国已有浙江、陕西、湖北、北京、江苏、黑龙江、辽宁、湖南、山东、安徽等10省市先后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条例或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逐步健全,确保了合作社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入社农民的财产权利、民主管理权利、盈余分配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解除了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为合作社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第二,坚持围绕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切实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是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的不竭动力。发展合作社,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找准优势产业,大力推进专业化生产,努力形成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合作社对农民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河北省围绕蔬菜、畜牧、林果三大主导产业,积极引导和培育发展专业合作社,带动形成相关产业集群,目前合作社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分别占到全省牛奶产量的60%、果品的32%、蔬菜的35%。吉林省立足产粮大省的实际,大力发展种植业生产及农机合作社,目前从事种植业生产及加工的合作社有2139个,农机合作社708个,合计占到全省合作社总数的50%。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全面覆盖十大主导产业,有力推动了农业产业发展从“小而全、多而散”向“一村一品、一品一社”转变。
第三,坚持政策引导推动,部门协作联动,切实形成支持合力,是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主体是势单力薄的小农户,涉及的产业是基础脆弱的大农业,需要各地各部门加强支持。近年来,在财政、发改、税务、工商、金融、商务、司法、教育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出台了示范社建设行动、普法宣传、税收和金融支持、涉农项目支持、“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一系列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扶贫、供销、科协等部门也在支持或领办专业合作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08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合作社专项资金超过13亿元。国家有关涉农项目也越来越多地由合作社承担。农业部今年确定的第一批819个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单位中,有391个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各地情况看,目前已有28个省(区、市)党委政府下发了专门的政策文件,四川、黑龙江、辽宁等省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2007年到2009年,全国省级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累计已达16.15亿元。北京、天津、江西、辽宁、福建、海南、甘肃、宁夏等省(区、市)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支持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政策。河北、内蒙古、贵州等省区积极采取财政贴息、担保,开展信用评定等方式为合作社贷款提供帮助。浙江、上海、广东、重庆等省市落实了免税程序、发票领取等税收优惠政策。北京、浙江、江苏、上海、陕西、重庆等地还引入大学生村官机制,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
第四,坚持典型示范引路、强化指导服务,切实增强带动能力,是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实践表明,广泛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样板,让示范社领着农民干,做给农民看,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从2006年开始,一些地方就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示范社建设活动,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如江苏的“四有”、“五好”,浙江的“五化”,湖北的“六有”等。截至2009年底,全国县级以上示范社已超过5万家。陕西、河南等7省开展了合作社示范县建设,陕西还专门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学院,积极开展合作社人才培训。基层干部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开始把合作社领办人培训纳入其中,安排财政资金进行支持。各地还把合作社信息化建设作为扶持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举措。安徽省合作社信息化示范社建设,真正做到了鼠标一点,信息全明了。各级农经部门广泛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提高大家对合作社的认识。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的433个县及县以上单位设立了专门的合作社辅导服务机构或依托经管部门加挂辅导服务机构的牌子。北京市密云县和平谷区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融组织指导与生产经营技术服务为一体,都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二、深入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要求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虽然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仍存在发展不平衡、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现代农业中重要地位的认识,深入研究思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前,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合作社数量增长与规范化水平提升问题。数量是基础,规范是保障。过去讲先发展、后规范,现在讲边发展、边规范,办一个就要成一个。只有合作社数量发展到一定水平,入社农户数量扩大到一定程度,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才会更加牢靠。但是,如果光有数量的扩张,没有质量的提升,合作社也只是徒有虚名的空壳。在当前合作社发展进入数量快速增长时期,更要强调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是否规范,关键是看财产关系、分配关系是否明确,对成员服务的责任是否落实。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合作社发展速度快慢,主要取决于农民的自主选择和国家的政策诱导;而合作社发展是否规范,则主要取决于农业部门的指导。在这个问题上,各级农业部门责任很大,一定要把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关于政府扶持与合作社自我发展问题。一方面,农民群众是推动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体。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为成员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业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因此,政府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优惠政策,这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正是由于财政、金融、税收等部门以及各级党委和政府给予了大力的扶持。但是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不要包办,不能下指标、不能靠行政命令强行推动。群众有需要,就及时加以组织;群众还没有认识到,就让他看一看、引导其发展。我们既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合作社提供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也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立足自身力量,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
(三)关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问题。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不可避免地需要土地要素的集中投入和使用,也必然会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根据全会精神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许多地方开展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试点工作。实践表明,与工商企业介入流转相比,以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更有利于形成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更有利于产权关系明确和利益分配。在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不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强迫命令;坚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不搞攀比,不追求进度;坚持不改变农业用途,重点扶持发展粮棉油和菜蓝子产品生产。同时,在管理机制上,确保农民享有更多的话语权;在经营方式上,鼓励入股农民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利润分配上,确保农民更充分地分享土地规模经营后的超额收益;在风险控制上,引导合作社提高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问题。对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中央要求,一些地方开展了以成员资金互助为主要形式的信用合作试点工作。实践表明,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发展为纽带,在成员内部之间开展的信用合作活动,是解决农民群众融资需求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合作社业务领域的拓宽。但是,资金是特殊商品,一定要采取审慎态度,一开始就要规范。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具体办法,确定一批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试点地区,解决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登记和日常指导问题。要积极与银监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条件审核和运行监管,坚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促进和引导合作社成员内部信用合作业务健康发展,为合作社发展壮大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五)关于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问题。为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话语权,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必然会走向行业或区域间的联合,实现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合作经营,这是国际合作社发展的一个规律。近年来,随着合作社业务领域的拓展,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日益增多,浙江、上海、湖北、黑龙江、山西等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并在维护合作社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信息交流和联合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形式和功能上讲,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纵向的,就是由同行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另一种是横向的,就是同一区域内的各类合作社组建而成的联合会,不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主要为成员提供信息交流、教育培训、行业自律等服务。这两种联合组织在实践中都有需求。在当前,我们更多地应当是鼓励前一种类型的联合与合作。要积极与工商、民政等部门沟通协商,认真研究登记等有关问题。同时,要牢牢把握一条原则,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必须坚持自愿、坚持自下而上。在什么时候、什么环节、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联合,应当是农民群众和合作社自愿选择的结果,切不可自上而下拉郎配,行政命令强撮合。
三、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工作
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也是“十二五”的谋划之年。我们要认真谋划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即将召开的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中心工作,始终坚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强化扶持政策,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和带动农户的能力;始终坚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鼓励农民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不断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始终坚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引导农民依法办社、依章办事,不断提升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要力争到“十二五”末,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明显提升,制度更加健全,运行更加规范,农户成员覆盖面达到45%以上;比较规范的示范社达到十万家以上,普遍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合作社统一销售农户成员农产品产值占到农业生产总产值的30%以上。
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不断优化合作社发展环境。一方面,要落实好已有的扶持政策。在税收优惠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合作社的税务登记类型,设置符合合作社特点的报表系统,制定灵活、便利的报税制度,统一印制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和服务专用发票,确保凡是农户独立经营和涉农经济活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作社都能够享受。在金融服务方面,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全面开展信用评定,探索多形式的担保、质押办法,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在涉农项目支持方面,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粮棉油高产创建等涉农项目要率先委托合作社承担。另一方面,要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扩大财政资金规模,重点加强合作社的生产加工能力、营销拓展能力和信息服务能力建设。推广将大学生村官引入合作社建设的成功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特设岗位。研究制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互助保险试点的办法,提高合作社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的能力。研究制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生产用电、用地的问题,扶持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业所需仓储、冷藏、初加工等项目建设。
(二)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要更加注重规范化建设,把示范社建设行动常态化,以示范促规范,抓规范促发展,力争办一个成一个。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好示范社建设行动,关键是把握好建设的实质,积极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切实发挥“三会”功能,建立健全完善的成员账户、盈余分配、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档案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并切实认真执行,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合作社服务带动农户的能力。下一步,部里要对各地开展示范社建设情况进行调研,选择一些监测点,制定相应的监测办法,定期通报情况。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把财政补助、项目支持、税务监督、工商登记等政策与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要运用好各种渠道,宣传优秀合作社及带头人,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效应。
(三)强化指导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市场竞争力保驾护航。指导服务合作社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要深入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合作社的思想,把强化指导服务与创优争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实现由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一要抓好宣传服务。大力宣传法律政策,普及合作社知识,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二要抓好市场营销服务。大力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社企对接”、“农市对接”等五大对接,促进合作社与城市超市、高校食堂、大型连锁企业、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现产销衔接。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合作社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帮助合作社拓宽营销渠道,扩大社会影响,提升产品知名度。三要抓好人才培养服务。加强合作社人才培训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和“阳光工程”培训专项,通过实地考察、观摩学习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有效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队伍体系。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一支热心合作事业、熟悉合作业务、具备较高政策理论水平的辅导员队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健全部门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和工作指导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或者依托经管部门加挂指导服务机构的牌子。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规程,明确合作社辅导员的资质条件,加大对合作社辅导员的培训力度,为促进合作社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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