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农社发〔2019〕1号)和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验收办法(试行)》(内党农牧组发〔2020〕4号)相关规定,如期保质保量完成《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和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十县百乡千村”示范行动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要遵循合理分类、科学指导、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多方参与、平时监控与年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开展,旗县(市、区)开展自验后将自评报告上报市委农村牧区领导小组,市委农村牧区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旗县(市、区)进行考核。
第四条市级只考核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确定的目标任务,各旗县(市、区)下达的个性化指标由各自自行考核。
第五条全市考核工作由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市农牧局牵头开展,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做好配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根据自治区和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主要考核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责任落实、保障措施和工作成效等(见附表1)。
(一)责任落实方面。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协调配合、目标任务落实等情况。
(二)保障措施方面。主要考核资金投入和使用、方案制定、制度建设、督查考核、宣传推广等情况。
(三)工作成效方面。主要考核村庄规划、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牧区厕所革命、推进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村容村貌、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等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市级对各旗县(市、区)的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调度、平时督查、抽查检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调度。根据工作需要和临时重大工作安排,市级定期不定期向各旗县(市、区)调度相关情况,对各旗县(市、区)完成调度工作的时效性和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评分。
(二)平时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开展专项督查。
(三)抽查检查。市级对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总数的50%左右。
(四)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两种方式进行。
材料审核,由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实施。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市、区)报送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验收自评报告(包括组织领导机制、监督考核机制、资金保障安排、任务进展及成效等情况)、旗县(市、区)本级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整治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技术规范等)、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投入(包括建设和运行费用的来源及构成、农牧民缴费标准和年度缴费总额等),以及档案和工作台账等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等。
实地核查,由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地区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八条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考核组,依据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及自治区有关厅局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旗县(市、区)考核自评报告、市实地核查情况等,对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九条 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日常调度占10%,平时督查占10%,年终考核占80%。
第十条 加减分项。主要反映各地工作突出成效、重大负面影响等,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减分最高不超过3分,可计入年度总分。
(一)加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整体工作或专项工作获得厅级以上认定、推广、表彰的加1分,在全区性工作会议上介绍典型经验等加0.5分,获得市本级以上认定、推广、表彰的加0.5分,旗县(市、区)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36%的加1分。
(二)减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整体工作或专项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受到厅级以上通报批评、约谈的减2分,受到市局级以上通报批评、约谈的减1分。
第十一条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日常调度、平时督查、抽查检查、年终考核指标以及加减分等,对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综合评价结果经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政府。
第十二条综合评价结果经市委、政府审定同意后,通报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将作为全市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排名靠前的旗县(市、区)通报表扬,下一年度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方面优先考虑;对排名靠后的旗县(市、区)进行约谈,出现严重工作问题的要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四条 市各相关成员单位、各旗县(市、区)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照考核要求,逐项检查核查,对各项工作内容和任务进展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
第十五条参与考核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市28条配套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旗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和标准,组织对所辖乡镇苏木的考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
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考核赋分表
项目 原文链接:http://nmj.wulanchabu.gov.cn/a/xinwen/xingzhengtongzhi/2020/1027/22463.html |